这就是未婚先孕的后果!贵阳一年轻女子,和男朋友恋爱的时候,就同居生活在一起,可不料意外怀孕后,男方不愿意给付任何彩礼。
王花(化名)的老家在贵州贵阳,她在外工作期间,与男子周聪(化名)相识并相恋。
恋爱期间,二人的关系比较甜蜜,自然而然的发生了关系并且短暂的同居。
王花坚定的认为,周聪就是她这辈子的唯一,所以毫无保留的将自己奉献了出去。
在一次意外之后,由于二人没有做好安全措施,所以意外怀孕。
等到王花发现时,肚子也已经大了起来,而且令她意外的是,这次怀孕,直接怀了个双胞胎。
她兴奋的将此事分享给周聪,同时也表达了淡淡的忧伤之情。
没有意外,周聪直接表示双方之间立刻结婚。
周聪的话让王花安心了下来。接下来,就是双方家长商量结婚的事宜。
周聪的家在浙江温州,这让王花的家人不得不从贵阳来到温州,但周聪父母的做法做令王花相当的失望。
原来周聪父母在得知王花怀孕后,直接不想要支付任何的彩礼。
那意思就是,你王花的肚子都这么大了,如果敢不结婚,那么损失的是你自己。
王花家人无可奈何,只得放下身段和周聪家进行商议。
最终,周聪的父母同意了给付彩礼,但前提是领了结婚证,并且将孩子生下来以后,将户口迁了。
王花对周聪父母的态度相当不难,她觉得对方是拿准了她怀孕的事,所以才敢如此的不尊重她的家人。
气愤的她想寻求安慰,便将此事分享到了网上,也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有网友表示,现在都不想给彩礼,结婚了还能改?这种君子约定,还是不要轻易相信。也有网友称,奉劝所有女生结婚之前不要未婚先孕,不要未婚生子,不要未婚怀孕,免得自我掉价,被公婆拿捏。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第一,虽然王花已经怀孕,但任何人不得强迫她生育。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也就是说,公婆想要以王花怀了孕,就必须生育为由拿捏王花,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第二,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意思就是说,如果王花不想要结婚,直接未婚生子,那么孩子享有的权利与婚生子享有的权利完全一致。
而且需要注意!周聪在这种情况下,同样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第三,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虽然王花的遭遇值得我们同情,但同时,法律也不提倡通过婚姻的方式,索取财物。
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最好的办法应当是相互协商,而不是以彩礼作为结婚的筹码。
第四,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就此事而言,双方之间既然已经结婚,那么就应当共同建立良好的家风,而不是一个拿着另一个的软处进行拿捏。
长此以往,双方纵使结婚,如果没有一个好的家风,也迟早是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