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向高铁射击,这老师吃了豹子胆?安徽,男子晚上来到高铁桥下,准备用弹弓打鸟。没想到,在连续打下4只野鸟后,男子竟射中了一辆时速300公里/时的高铁。高铁前挡风玻璃损坏,高铁因此紧急降速。事后,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管制一个月。可男子却认为自己是无心的,量刑过重。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上海三中院)
陈军是一名老师,虽然为人师表,但是出生于农村的他,童年时最喜欢的游戏依旧还没有忘。
正逢寒假,陈军闲来无事,于是从床底下掏出他珍藏已久的弹弓,准备去打几只鸟来改善一下伙食。
在村庄附近有一条高架桥,桥下净是一些野鸟的栖息地。趁着夜色,陈军来到高架桥下。
陈军在这方面颇有经验,只见他熟练地从口袋里掏出一粒钢珠,然后拉满弹弓,对着夜色当中的一处就射了出去,随后一只野鸟就掉了下来。
陈军越打越起劲,接连打下了4只野鸟后,陈军再次装上钢珠后射出。
没有想到,此时有一辆时速达到300公里每小时的高铁从这里经过,而陈军的角度出现偏差,钢珠正好打在高铁的挡风玻璃上。
高铁被迫减速停车,不仅导致该班次晚点,对于其他班次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后经维修部门的初步检查,高铁的挡风玻璃破损严重,仅维修费用就高达26万余元,这笔费用自然由陈军承担。
可是陈军在法庭上却说,自己的举动并非有意,请求减轻处罚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陈军来到高架桥下,本意是打几只野鸟,并非有意破坏高铁,更没有想到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二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事发后陈军主动交代犯罪过程,认错认罚,存在自首情节,并承担了1万元的赔偿费用,法院应该酌情减轻对自己的处罚。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本案中,陈军的犯罪事实清楚,但是犯罪性质上并非恶意,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较低,在量刑方面应该酌情减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经公安机关的现场调查以及当事人的供述,确定高铁挡风玻璃的破损与陈军存在关联性,陈军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119条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查明,陈军用弹弓非法狩猎野鸟,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公安机关在陈军的家中搜出40多只野鸟,证据充足,应该追究陈军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决定两罪并罚。
综上法院判决,陈军犯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非法狩猎罪,念其认罪态度良好,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管制一年,缓刑1年。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缓刑是不是更不判没什么区别判,只要没有公职
算轻的!
打鸟算不算也是违法呢?而且也不是第一次打了吧
影响公共安全,为啥不12个月?
要是车翻了死了人,这人会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