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真不?”陕西咸阳,辅警因为工作失误,误给13岁男孩录入了交通违法信息,虽然未影响到男孩上中学,但是男孩父亲不能释怀,在警方纠错后,竟然又花了22多万、连续上访70多次,而后又将交警队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022年9月,当地一交警队辅警在录入交通违法信息时,因为失误,误给时年13岁的焦某录入了交通违法信息,违法行为显示焦某乘车未使用安全带,处罚结果显示警告。
因为焦某要参加次年的中招,次年年初,焦某所在学校副校长了解到该信息并告知给焦某的父亲。
焦某的父亲闻言,当即前往交警队服务大厅查询,确认焦某确实存在涉案交通违法信息后,当时便向交警队反映了情况。
交警队随后经核查,发现确实是信息录入错误,并启动交通违法纠错机制,撤销了涉案交通违法记录,并对涉案辅警作出政务警告的处分。
虽然交警队主动撤销了涉案交通违法记录,并处分了涉案辅警,焦某因居住地高中招生的学生已满,前往异地就读高中,即,涉案交通违法记录也并没有实际影响到焦某就读中学,但是焦某的父亲不能释怀,连续上访了70多次,而后又申请复议,要求确认交警队的行为违法,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的同时进行公开说明理由,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22万余元,未果后,又提起行政诉讼,又以焦某的名义,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认为,交警队因工作失误将焦某的信息错误录入到公安交警管理综合平台,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本案中,交警队虽已按照交通违法信息纠错机制,将录入系统的焦某信息进行了撤销,但焦某仍要求确认交警队的行政行为违法,法院予以确认。
焦某要求交警队公开说明理由,焦某的父亲因此事多次上访,交警队多次向有关部门进行书面说明,并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提交《情况说明》,故对焦某的该诉请,不予支持。
《行政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焦某要求交警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提供的证据主要是赴市、省、京有关部门上访的交通费票据等,从焦某的统计清单看,焦某父亲上访达70余次。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依法维权。在公安机关已撤销其错误录入的信息后,焦某的父亲多次上访,其支出的交通费等,不予支持。
焦某父亲陈述焦某未在居住地中学就读的原因是居住地的中学招收的学生已满,后焦某在其户籍所在地中学就读,故交通违法信息录入错误,并未影响焦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亦对焦某在何处就读未产生影响。
交警队发现录入错误后,虽将错误录入的交通违法信息进行了撤销,但焦某父亲是从他人处得知焦某有道路交通违法记录才进行查询确认,违法信息存在近6个月,且交通违法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传播,交警队的行为给焦某造成一定的影响,焦某系未成年人,焦某的父亲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也确实付出了一定的成本,故酌定由交警队向焦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交警将焦某的个人信息录入公安交警管理综合平台的行政行为违法,交警队限期向焦某支付5000元赔偿金,驳回焦某的其他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焦某的父亲不服,认为交警队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标准赔偿、还应当向焦某公开道歉,原审判决赔偿的金额过低,不支持交警队道歉不当,又以焦某的名义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同样确认交警队工作人员因失误将焦某的个人信息录入公安交警管理综合平台的行政行为违法。
还指出,《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4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36条第8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交警队的违法行为,给焦某的名誉造成损害,该损害虽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但焦某为了纠错存在直接损失,一审法院认定数额正确,予以确认。
焦某认为数额较低,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直接损失,要求交警队公开道歉,也无法律依据。
综上,最终驳回了焦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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