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双鸭山,58岁大爷给38岁少妇转账100万元,以此来展现雄厚的经济实力,也促成了俩人的感情。岂料,没多久俩人就分手了,大爷立刻起诉女方还钱,说100万是代为保管而已,分手了就应该返还。一审大爷败诉后继续上诉,二审又改口说100万是彩礼。经过多番论证,法院做出判决,大爷后悔莫及。 58岁男子走出法院时,仰天长叹不公平,却也改变不了法院的判决,因为法院已经驳回了男子的再审申请。 男子为什么会一而再再而三的起诉,都是源自于他跟小他20岁前女友的100万转账归属问题。 58岁的男子经人介绍结识了38岁的少妇,模样俏丽可人,虽然将近40岁,但身材却保持的很好,回头率很高。 男子一眼就相中了女子,想要跟她发展发展。但女子并不愿意,嫌弃男子已经58岁的年龄,真要是在一起,岂不是要给男子养老送终? 要是有钱就算了,要是没钱,那女人图什么要跟一个快要退休的大爷在一起,何不找个年龄相仿的呢? 男子不但没有生气,反而为了彰显自己雄厚的经济实力,前后分4次给女子转账100万,希望能够打破两个人之间年龄的界线。 女子收到转账后,还真的抛开了世俗的眼光,答应跟男子在一起。 可好景不长,20岁的年龄差,不管是生活作息上,还是沟通交流上,都暴露出很大的差异,导致两个人没在一起多久就分手了。 既然分开了,男子就向女子索要100万的转账。女子说那钱又不是她要的,是男子自愿给的,哪有吐出来的东西还往回吃的道理。 男子一改往日的彬彬有礼,扬言女子要是不还钱,就去法院告她。女子不在怕的,让男子尽管去告,要是男子赢了,女子马上还钱。 于是男子就去法院起诉,要求女子归还100万,理由是100万是基于购买理财,才暂存在女子手里的,既然分手了,就应该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901条的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男子声称当初是为了购买理财产品,因女子说自己有渠道,所以才把钱暂存在女子这里的。因当时二人是情侣关系,所以毕竟放心,并未索要。 但如今两个人已经分手,没有了任何身份,女子就应该归还男子暂存在女子这用于购买理财的100万元。 可女子却不是这么说的,女子并不承认答应过要帮男子保管100万元。而这100万元是男子为了求得女子的芳心自愿赠与的,凭什么要还回去,又不是女子逼迫索要的。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男子将100万元转账给女子那刻起,财产的权利已经发生了转移,那100万元属于女子所有,归女子支配,男子以无权利撤销赠与行为。 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综合论证后,判决男子败诉,女子不用返还100万元。 但是男子并不甘心,提起上诉,这次男子又说100万元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因现如今未达成结婚的目的,要求撤销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既然男子跟女子并不能步入婚姻的殿堂,那么当初给付的100万元彩礼钱,男子认为女子应如数返还回来。 可当法庭要求男子提供证据证明100万元是支付彩礼的行为时,男子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由于男子不能提供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因此法院做出判决,根据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双方存在保管关系,100万应为一般赠与,女子不用归还。 而后男子提出再审申请,法院驳回申请。 一次勇敢换来一辈子的内向,经历过大风大浪的男子,竟没想到自己会在58岁栽了跟头,这到底是谁的错呢?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黑龙江双鸭山,58岁大爷给38岁少妇转账100万元,以此来展现雄厚的经济实力,也
肆时说说
2025-01-06 21: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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