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一男子赊女店主13000元水泥钱,约定7个月内还清,如果到期不还,就按3分利息算。岂料 ,7年过去了,男子都未还清欠款。女店主坐不住了,怒气冲冲找上门去,发现男子已经去世了,家里仅剩83岁的老母亲,生活极其艰难。女子生出恻隐之心,当即把欠条撕了,表示人死债消,当给自己积福报了。临走时,还给给男子母亲买了一袋米和一桶豆油。
杨宏艳望着眼前83岁的张老太,只见她穿着一身简朴的衣裳,拄着拐杖,行动艰难。
张老太家中简陋的摆设,更是透露出张老太生活的艰辛。
杨宏艳于心不忍,始终无法对这位老人发难。
她从兜里掏出一张泛黄的欠条,当场撕碎,并长叹一口气道:人死债消,就当是做好事,给自己积福报吧!
事情还要从7年前说起。
杨宏艳经营一家水泥建材商店,一日,王建斌来到杨宏艳的店里,想赊水泥回去建房用。
王建斌也算杨宏艳店里的常客,以往也在店里赊过东西,但每次都很讲信誉,都按期限还清欠款。
所以,这次,杨宏艳也没多想,就答应赊给王建斌13000元的水泥,并双方立下了字据,约定在7个月内还清,如果到期不还,利息按3分算。
一晃,7个月就过去了,王建斌没有在期限内还清欠款。
杨宏艳没去催,想着对方手头宽裕了,自然会来还。
可这13000元,从7个月拖到了7年。
起初,杨宏艳打电话去催,王建斌还接听,只是以各种理由搪塞着。
杨宏艳念及王建斌是多年的老顾客,不想因为追债而伤了和气,也就没有一再逼迫,只是希望王建斌能尽快还清欠款。
直到后来,王建斌的态度越来越敷衍,甚至开始不接电话,微信不回,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消失了,这让杨宏艳感到十分生气。
跑了和尚头跑不庙,想赖债不成?
今年的1月,杨宏艳打听了王建斌家的住址,亲自找上门去。
万万没想到,王建斌已经去世了,在王建斌的家里只见到了其母亲张老太,接着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杨宏艳生出恻隐之心,不忍向83岁的老人发难,放弃向其追债。
不仅如此,她还在村里的小卖部给张大娘买了一袋子大米和一桶豆油。
临走时,还嘱咐张大娘要注意身体,不得不说,杨宏艳是善良的。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是否有“人死债消”的说法呢?杨宏艳又是否可以向张老太追债呢?
1、王建军未在约定时间内还款,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509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王建军没有在约定的期限还款,不仅要承担还款义务,还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利息,以及违约责任。
2、王建军已经去世,其所欠的债务会不会消灭?
《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了,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换句话说,法律上并没有人死债消之说,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依法还可以向债务人的各继承人追偿。
具体到本案,王建军死亡,杨宏艳是可以向王建军的继承人追偿的。
3、如果张老太没有继承王建军的遗产,就没有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在本案中,杨宏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主动放弃了债权,这是值得尊重的个人选择,同时,杨宏艳的的品德,也传递了正能量,相信,好人一定会有福报的。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