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贼难防!”四川达州,女子大年初三在银行柜台查询自己的存款单时,先是被工作人员告知存款单是假的、后又被告知17万元存款已被全部取走。女子报警处理后,民警却发现取款人竟然是女子的女儿。
(来源:封面新闻)
女子伍某与丈夫育有一个女儿。女儿已经结婚生子。伍某对女儿和女婿非常信任。
2023年3月,伍某因手上有一笔闲置资金,但自己又没时间,于是将自己的身份证和17万元现金交给女婿,让其帮忙以自己的名义到银行办理定期两年的存款业务。
女婿按照岳母伍某的要求办完业务后,就将存款单、预留的密码以及伍某的身份证等全部交给了妻子并让其及时还给伍某。
可谁料,女儿陈某(化名)拿到母亲的定期存款单半个月后,却对母亲的养老钱动了歪心思,并在银行柜台取走了7千元。
成功取走7千元后,陈某愈发胆大,并又分6次取走母亲账上剩余的16.3万元。
之后,陈某因母亲向其索要存款单和身份证,于是又按照之前拍照留底的照片伪造了一张17万元的存款单交给母亲伍某。
母亲伍某当时出于信任,没有任何怀疑。
今年大年初三,伍某到银行办理业务时,拿出存款单让工作人员帮其查一下具体到期日期。可工作人员接过存款单后却发现是伪造的。但伍某坚称不可能是假的。
工作人员比对后发现,伍某提供的单据编号和密码是对的,且存款人也是其本人,但存款单确实是伪造的且钱已经被取走。
伍某听后被吓得两腿发抖并当场报警求助。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确认分七次取走17万元的人是伍某女儿陈某。女婿不知情。
陈某最后一次的取款时间为2025年1月5日。也就是说,案发20多天前,女儿陈某还在用母亲的身份证到银行去取钱。
1、陈某明知道母亲的定期存款将于2025年3月到期,可其2025年1月,还将最后仅有的余额取走,且从来没有和母亲提起。可见其做事情是完全没有想过后果的。
但也有网友认为,并不是陈某做事情没想过后果,而是其料定即便母亲知道后也不忍心报警追究自己的刑事以及民事责任。
2、陈某会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么?
首先,如果陈某是伪造证件及存款单到银行取走被害人的财物,一般认为是诈骗。
但陈某是拿真的身份证原件、存款单及密码取走母亲存款的,且母亲对此是不知情的,因此,陈某的行为是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即是属于盗窃行为。
其次,《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陈某是伍某的亲生女儿,属于近亲属。
最后,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也就是说,只要母亲伍某同意谅解女儿陈某,公安机关就不会追究陈某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通过公安机关通报并没有明确指出刑拘陈某来判断,伍某大概率是真的没忍心送女儿进去。即伍某对女儿谅解。
3、银行需要为此承担责任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且需本人签名确认。代他人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明。
因伍某的定期存款还未到期,陈某去银行取款时不仅要出示伍某的身份证、存款单及预留的密码,还要出示其本人身份证。
也就是说,只要陈某每次到银行取款时均出示了上述所有手续且输入的密码也正确,银行就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4、还有网友认为,母亲不忍心送女儿进去,可以理解。但陈某伪造面值17万元的银行存款单又怎么说呢?是不是要拘留?
对此,大家有不一样的看法么?
拷当当
日防夜防家贼难防
戈壁沙漠的爱恋
急用钱,给父母沟通一下,父母肯定同意的,这样搞必须法律来搞定,不值得同情。
用户11xxx20
伪造有价证券~~~
用户10xxx72
至少伪造银行公章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