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醉酒坐在开便利店邻居家门口的竹椅上摔伤导致骨折、划伤手部后,以椅子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向邻居索赔。后在村委会的协调下,邻居赔偿男子5千元。半年后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因病历有“旧病复发”四个字,将邻居告上法庭,索赔93万元。邻居一气之下,反诉并要求男子家属返还已支付的5千元。
(来源: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男子刘某是当地某村村民,与在村里开小卖部的男子郑某是邻居关系。
刘某参加亲戚家的结婚宴时,因在酒桌上大量喝酒导致醉酒。共同喝酒的亲戚因刘某当时烂醉如泥,决定开车送其回家。
可后来却又因无法将车辆开到刘某家门口,亲戚在离刘某家50米远处,让其下车。
刘某下车后,独自走到邻居郑某的便利店门口处,并坐在摆放在门口的竹椅上。
清晨5时许,早起村民因发现倒在地上的刘某,好心拍门叫醒了刘某的家人。
刘某家人来到现场后,因发现郑某家的椅子烂了,且刘某的手部被椅子划伤,拍门叫醒郑某及其家人,并据此要求郑某承担责任。
刘某住院15天后,因多次与郑某及其家人发生争执,村干部介入调解处理此事。
经多轮协调,郑某同意赔偿刘某5千元,双方在村干部见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
可半年后,刘某却因突发疾病导致死亡。
在为刘某办完丧葬事宜后,家属拿着刘某的入院诊断书上门找到郑某称,刘某之所以会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是旧病复发。
而刘某的旧病是半年前从郑某家椅子上摔倒在地上导致的,郑某要为此承担责任。
郑某认为,刘某家属简直不可理喻。而且,村干部这次也认为,已无调解的必要。
但刘某家属还是以民事侵权为由,将郑某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共计93万元。
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得知被告上法庭后,郑某一气之下,提出反诉称,家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某的死亡与其有任何因果关系,应承担不利后果。
半年前的协议也是其受到刘某胁迫的情况下,被迫签订的,故属于无效协议,家属作为刘某继承人有返还5千元的义务。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郑某不仅不愿意赔偿,还想把半年前已经给了刘某的5千元再要回来。
因双方各执一词,法院调取了协议内容及当时的调解笔录。
上述证据表明,刘某自述坐在竹椅上后,因竹椅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其摔致骨折并划伤手部;郑某辩称,是刘某没有正确使用竹椅导致的且刘某未经其允许使用竹椅,其不存在过错。
因竹椅摆放在便利店门口,属于公共场所且郑某是便利店的经营者,故其对竹椅的质量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刘某也无法证明其正确使用竹椅,
基于此,经调解人员释法明理,双方同意在郑某赔偿5千元的基础上,达成调解意愿并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书。
据此,法院这样判:
第一,刘某第一次入院病历显示,其因醉酒摔伤导致骨折、手部被竹片划伤导致流血。证人证言及案涉协议可以证实郑某摆放在公共场所的竹椅损坏,因此,可以推断刘某的划伤,与郑某具有因果关系。
即刘某向郑某索赔5千元有事实依据。
第二,郑某主张协议是其受到胁迫后才签订的,即协议系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
经查,案涉协议主要内容由刘某起稿,经郑某多次修改且由郑某亲笔书写,协议上也有双方的签名捺印。
由此可见,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定可以撤销的情形,故对郑某该主张不予支持。
第三,经查,刘某第二次入院病历所述“旧伤复发”是指半年前骨折,且刘某死亡原因是在其身体同时具有多种基础疾病的情况下所导致的,无证据证明与其手部半年前划伤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法院只认可刘某半年前手部划伤流血与郑某家椅子有因果关系,其当时的骨折到底是怎么受伤的,现无从查证。
第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家属既不能举证证明刘某半年前的骨折与郑某有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刘某死亡是因郑某造成的,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驳回刘某家属的全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