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在公司当着众同事的面脱下裤子。事后,公司以男子当众作出不雅行为为由,对其作出了开除处理。男子不服,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男子认为自己裤子里有虫子,所以把手伸进裤子里抓挠了一下,并没有脱掉裤子,公司的开除行为没有任何道理。法院判了!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胡先生在2007年入职公司,并在公司干了7年,每月工资为8500元。
事发当天早上8点半左右,胡先生在办公室公共区域办公时,突然站了起来,然后当着众同事的面脱下了裤子。
有不少男同事看到有,纷纷前来围观,随后办公室内爆发出了阵阵笑声。
公司领导得知此事后,立即约谈了胡先生,询问其为何突然当众脱裤子。
胡先生称:“我当时感觉到裤子里突然进了一条虫子,然后就解开了裤子的扣子,并用手伸进裤子里抓挠,并没有把裤子全部脱下。”
然而当公司领导拿出了一段监控视频后,胡先生突然改口称:“领导,我确实脱了裤子,但的确是因为裤子里钻进了虫子,我愿意接受处罚。”
可是公司领导在询问其他同事时,却意外得知胡先生还没有说实话。
胡先生的同事卿某表示:“事发当天早上8点左右,同事群里有人突然开玩笑说只要钱给够了,谁都可以脱,紧接着就看到胡先生脱了裤子,然后我就跑过去指着胡先生嘲笑了”。
之后,公司以胡先生违反了公司的《奖惩处罚管理规定》为由,对其作出了开除处理。
胡先生不服,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19000元,但未得到支持。于是胡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公司开除违法,并支付赔偿金。
在庭审中,胡先生明确表示:
1、我当时的确是脱了裤子,但当时办公室内只有男同事,这并不会造成什么不良影响。
2、我脱掉的只是外包裤,并不是内裤,这个行为即便有错,也不构成严重违背道德的情况。
3、我是在4月20日在办公室脱掉裤子的,但公司却是在5月13日才作出开除处理,所以这不能直接证明公司是以我脱裤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关系的。
既然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我脱裤子的行为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公司的开除行为就是违法的。
但公司却辩称:
1、公司制定的《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第24条第1款第10项规定,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或利用公司设施设备进行严重违背道德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永不录用。
胡先生在办公室内突然脱下外裤,该行为并不符合常理。而根据其他同事的陈述,他们应该是玩大冒险游戏或者其他游戏的打赌行为,可是胡先生却多次说是有虫子钻进了裤子。
因此,胡先生存在撒谎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
2、公司在作出开除决定之前,已经通知了工会,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工会也予以了认可,并表示事发时间,公司有可能有客户在场,所以胡先生的行为实属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因此,公司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对胡先生作出开除处理合理合法。
法院的意见是:
1、根据劳动仲裁委出具的仲裁决定书可以看出,胡先生在劳动仲裁时明确表示公司内有设置卫生间,且距离办公室并不远。
如果胡先生的裤子里真的钻进了虫子,那胡先生也应当去卫生间处理,而不是直接当着众同事的面直接脱掉裤子。
因此,胡先生的行为的确违反了公序良俗,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胡先生在公司拿出证据后,表示认可公司的惩罚决定,之后又反驳公司作出的开除决定,这以行为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
3、公司对胡先生作出开除处理,依据的是公司制定的《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而工会对公司的开除决定也予以认可。
综上,公司对胡先生作出开除处理,并没有问题。
胡先生提出公司存在违法开除,要求公司赔偿119000元并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胡先生的诉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胡先生承担。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