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男子闲逛时,发现一男一女正在吵架,遂拿出手机对两人进行拍摄,并发布在了网络上。岂料,该视频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最高点击量达到6193.4万余次,导致涉事女子无法忍受舆论压力,多次产生了“轻生”的念头。事后,女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男子诉至法庭,索赔精神损失20000元。可男子却辩称,自己的行为是为了伸张正义,并被以盈利为目的,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林某与女子陈某,因为琐事在某门口发生口角,期间,陈某遭到了林某的掌掴。
就在这时,男子蔡某正好闲逛到这里,见林某两人正在发生口角,遂掏出手机,对两个人进行拍摄,并发布在网络上,引起网友的关注。
陈某知道这件事之后,心理上有些承受不了,多次产生了轻生的想法,工作和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于是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面对民警的询问,蔡某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当场将原视频进行了删除。
可陈某对此事依旧耿耿于怀,又将蔡某告上了法庭, 要求蔡某支付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2万元,并在主流媒体,报刊进行公开道歉。
陈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权责任法》第22条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蔡某不服,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对陈某进行拍摄,是出于伸张正义的角度出发,并非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拍摄视频之后,蔡某应朋友的要求,将视频转发给朋友,是朋友对该视频进行的传播。
第三,蔡某已经对陈某进行了道歉,并按照陈某的要求,主动联系发布视频的网站,请求删除视频,但是没有结果,蔡某已经尽力了。
第四,蔡某所拍摄的场所是公共场所,且视频并没有拍摄到陈某的脸部,故不构成侵犯陈某的隐私权、名誉权。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陈某的隐私是否被侵犯,其索赔的主张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时查明,林某与陈某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林某在公开场合对陈某掌掴的行为,已经具有了违法性。蔡某对林某的上述不法暴力行为进行拍摄并予以公布,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利用各种形式侮辱、诽谤他人的名誉,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而人格尊严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具体到本案,蔡某的行为不属于侮辱、诽谤等行为,故陈某认为蔡某侵害其名誉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陈某主张蔡某侵害其隐私权、肖像权的主张,因林某、陈某的行为发生于公共场所,且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蔡某因该拍摄行为而获取了利益,故陈某的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法院认为,蔡某实施侵害陈某人格尊严的行为,必定给陈某精神造成损害,陈某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理由正当。
结合本案的侵权范围、影响、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蔡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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