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60岁大妈见超市晚上9点30分打5折,遂挑选了45一斤的牛腱子,提前

重瓦下庆 2025-03-25 11:45:06

浙江杭州,一60岁大妈见超市晚上9点30分打5折,遂挑选了45一斤的牛腱子,提前放在购物车里,准备卡点购买。收银员告诉大妈,挑选商品后,请在15分钟内完成结账才行,不然就要收回。大妈气不过,骂骂咧咧的付了款。虽然价值117元的牛腱子,大妈通过优惠券仅支付了15元,但是对收银员依旧怀恨在心。在挑选香蕉时,大妈突然出手,给了收银员一拳便扬长而去。岂料,收银员被打成左侧脑出血,治疗费就花了10000元。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据1818黄金眼3月22日发布,女子王某是一家超市的收银员,因为超市会在晚上9点30分之后就会有打折活动,所以每到这个时间,超市里就会聚集很多的顾客。

陈大妈60多岁,是超市的常客,尤其是喜欢在下午的时候来超市购买打折商品。事发时,陈大妈再次来到超市,经过一番挑选,看中了一份45一斤的牛腱子。

本着“先下手为强”的原则,陈大妈提前将牛腱子放在了购物车里,就等着卡点购买。

王某一眼就看出了陈大妈的想法,于是就上去提醒陈大妈:挑选的商品要在15分钟之内完成付款,否则就要收回。另外,牛肉这种价值相对较高的商品,并不在打折的范围之内。

王某的好心提醒,却引起了陈大妈的误解,陈大妈骂骂咧咧的付款。但是因为有优惠券,价值117元的牛腱子,陈大妈仅支付了15元便买了下来。

接着,陈大妈又准备买一些打折香蕉,结果再次与王某发生口角。陈大妈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给了王某一拳,随即离开了现场。

王某当时并没有感觉到什么异常,但是回到家不久,王某就觉得脑袋不舒服,经过医院的检查才发现,王某是左侧脑出血,仅治疗费就花了1万多元。

王某一口咬定,就是被陈大妈给打伤的,可是仅依靠超市的监控,无法找到打人的陈大妈,无奈,王某只能选择报警。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陈大妈打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的违法。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陈大妈因与王某发生口角,陈大妈情急之下对王某进行殴打,并导致王某受伤,其行为已经侵犯了王某的身体健康,构成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王某有权向陈大妈索要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具体到本案,经过医院的诊断结果显示,王某左侧脑出血,身体受到了实质性的侵害,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王某有权向陈大妈索要赔偿。

第三,作为工作单位的超市,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三款规定,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场所内,因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原因而受到的暴力的暴力等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属于上述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具体到本案,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的需要受到了暴力侵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同时作为用人单位,也应该尽到相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该案件还在调查中。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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