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男子深夜驾驶网约车返程时,因未能及时发现路中央的小牛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小牛

重瓦下庆 2025-03-25 11:48:00

云南,男子深夜驾驶网约车返程时,因未能及时发现路中央的小牛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小牛当场死亡后,男子先是赔偿了牛主人3400元。但事后男子将牛主人告上法庭索赔修车费、误工费、租车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9万元。虽然牛主人对男子的实际经济损失提出质疑,但法院这样判。

(来源: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法院)

年近7旬王大爷是当地某村村民,王大爷与老伴方大妈在家里饲养了一批小牛。

5旬男子何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

2024年4月17日晚上,何某通过平台接到了一张订单,送一名乘客到事发地附近。

晚上23时许,何某独自驾车返程行驶至某国道时,突然发现前方有一条小牛。

因发现时为时已晚,即便何某已第一时间踩刹车,但还是撞上小牛导致当场死亡。

虽然何某人没有受伤,但其所驾驶的机动车却受到了不小损坏,修车都修了13天。

案发后,交警认定何某未酒驾、未疲劳驾驶、手续齐全、时速刚刚好为80公里即也未超速,案涉车辆属于某租车公司的。

租车公司出具证明称,何某租车的费用为每天220元,修车13天、修理费1.1万元。

拿到这些证明后,何某要求小牛主人王大爷予以赔偿,可谁料,王大爷却认为其小牛无缘无故被撞死了,其才是“受害者”。

双方争执无果后,双双将对方告上法庭。

2025年1月,先告上法庭的王大爷,经法院调解,何某同意赔偿王大爷小牛经济损失3400元,且何某已经支付该笔款项。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何某赔偿王大爷几天后,以未尽到管理义务为由,也将王大爷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何某认为:

王大爷是小牛的管理人,其因未尽管理义务导致小牛深夜走到马路中央,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至少要承担70%的责任。

何某所列的经济损失包括:修车费1.1万元、13天的租车费2860元、400元一天的误工费5200元。上述合计是1.9万元。

王大爷质疑称:

车辆就引擎盖坏了,不可能维修费要1.1万元。另外,按照何某所述,其每天要有620元以上(400元收入和220元租车费)的流水。何某索赔的金额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

首先,王大爷对小牛有管理义务,但事发时小牛却处于无人看护、牵拉、牵引状态,且小牛深夜出现在道路中央,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王大爷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何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驾驶人,其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未能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故也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后,关于何某的经济损失一节。

何某向法院提交维修收费单据、租车合同及34页收款截图等证据证明其主张,而王大爷却未能举证反驳,故对何某损失予以认可。即法院认定何某损失为1.9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所造的后果等,酌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即王大爷应当赔偿何某9500元。

也就是说,王大爷因为自己的过失,不仅损失了一头小牛,实际上还要赔偿何某6100元(9500元-3400元小牛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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