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妈妈在女儿满月时,给她买了重疾险,保额有50万元。谁料到,3年后女儿因暴发性心肌炎,不到3小时就离世了。事后这位妈妈去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不符合“严重心肌炎”为由拒赔,只能退还已经缴纳的3年保费,共计1.38万元。
(来源:浪涨新闻)
张女士的女儿小汤圆(化名)今年3岁了,但她从小就体弱多病,所以每当流感爆发时,张女士都是提心吊胆的。
今年2月份,小汤圆突然感冒发烧。张女士十分揪心,普通的孩子可能两三天就好了,而小汤圆一般需要1周的时间恢复。
可是这次小汤圆的病情异常严重,甚至出现了呼吸急促,脸色苍白。
张女士立即带着小汤圆去了医院检查,万万没想到,医生的诊断为小汤圆因流感引发了心肌炎,而且是爆发性的心肌炎,于是立即对小汤圆进行了抢救。
张女士在病房外焦灼地等待着,希望女儿能度过这次的难关,然而她等了3个小时,最终被告知小汤圆经抢救无效去世了。
张女士得知这一消息,差点昏过去,她悲痛欲绝,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
后张女士从失去女儿的悲痛中缓解了过来,她想起了在女儿满月时购买的那份重疾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可没想到,保险公司却以小汤圆的情况不符合“严重心肌炎”的理赔条约,所以不能理赔。
张女士去仔细查看了条约,发现严重心肌炎需满足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或者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而小汤圆从发现爆发性心肌炎到去世就3个小时,所以不符合理赔条件。不过保险公司表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退还3年的保费1.38万元。
张女士顿时感觉自己上当了,她认为这个条款根本就是不合理的。
那从法律角度,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呢?
首先,按照保险合同的说法,严重心肌炎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才符合理赔条件。
但是小汤圆是因为爆发性心肌炎,连3小时都没撑住,这不正好说明,爆发性心肌炎比严重心肌炎更加严重吗?
那么保险公司卡着这个严重心肌炎持续时间要180天以上才能理赔,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要知道,保险合同的重疾标准,与医学上的重疾标准并不一定相同。但消费者哪里懂这些,所以就陷入了尴尬的境地。
现在既然张女士购买的是重疾险,而小汤圆的爆发性心肌炎比严重心肌炎的情况看似更重,那自然符合重疾的情形,应该能获得理赔。
其次,保险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都属于格式条款,所以需要给张女士明示才有效。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如果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予说明,或者没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没有对该格式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那么该格式条款不产生效力。
注意:这里的举证说明义务,应当在保险公司这里。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当证明张女士在投保时,保险人员已经就该严重心肌炎的条款明确告知了张女士。如果没有,那该条款不能对张女士遇到的情况产生法律效力。
综上,保险公司以不是严重心肌炎,不满足持续180天以上为由拒绝理赔,这项条款对张女士无效,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目前,张女士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取得了50万元的重疾赔付。同时,保险公司承诺,今后遇到类似情况,也会予以理赔。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