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老人和妻子约好,等他们都去世后,就把房子留给患病的女儿。妻子去世后,老

重瓦下庆 2025-03-23 10:52:19

河南郑州,老人和妻子约好,等他们都去世后,就把房子留给患病的女儿。妻子去世后,老人想把房子过户给女儿,可手续一直没有办好,老人觉得是儿子从中作梗,故意拖着不给办,好等他去世后,独占房子。他说:自己最想保护这个弱势的女儿,想让女儿有尊严的生活。老人联系儿子,可儿子的回答,却让他始料未及。 2025年,朱先生接到通知,自己住了几十年的房子终于可以办房产证了,他想着自己都91岁了,早点把房产证办好,好把房子过户给自己患病的女儿。

他和妻子生的这个小女儿,从小乖巧懂事,可在高三时,被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经过治疗后,现在看起来好好的,但是实际上女儿的生活能力、社会能力都很差。

考虑到自己家的实际情况,朱先生和妻子曾在2003年7月5日,互相留下了一封自书遗嘱,遗嘱的大致内容为:如果夫妻一方去世了,房产就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如今妻子已经去世了,朱先生认为自己可以做主,先办好房产证,再把房子过户给女儿。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房子的房产证迟迟没有办下来。

这让他不得不怀疑:是不是儿子故意拖着不给办,想着等自己去世后,就把这个房子给独占了。

自从儿子成家后,就对他们很疏远,平时来家里的时间也很少,父子之间的关系很冷淡。他担心自己去世后,儿子不会管女儿。

朱先生很是心急,又没有其他好办法,2025年3月22日,他联系媒体,说出了自己的担忧:自己解了一辈子的数学难题,可却遇到了一个最难解的难题。

他对记者说:“我91岁了,你想想,这样一个老机器,随时都能停摆,我最想保护我这个弱势的姑娘,我就担心我走了以后,她不能有尊严地生活。”

在他看来,办理这个房产证,就卡在了儿子这里。

随后朱先生当着记者的面联系了自己的儿子,他让儿子不要在记者面前表演。

朱先生的儿子也有一点懵,反问父亲,自己表演啥了,咱俩平常都没说过什么。

他有些不明白,自己这里啥事都没有,但是他不知道父亲到底在想什么。

朱先生说出了自己的担忧,他说儿子在拖延办房产证,有所企图。

朱先生的儿子却告诉记者:不是自己不给办,这套房子本身就是父母的东西,母亲不在了,自己也不要这个东西。公证处现在正办着手续,可父亲却等不及了。

记者咨询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房改房是夫妻双方共有的,现在有一方去世,那一份遗嘱给谁,需要把手续办好,拿着公证书去办房产证。

朱先生还是有些担心,不知道自己的身体能不能撑到最后,给女儿一个保障。

记者向朱先生的儿子转达了这份那担心,可对方却说,父亲担心的有点太多了,自己一定会照顾妹妹的,自己不照顾她,谁照顾她,妹妹身上穿的,床上铺的,都是自己买的。

朱先生在一旁否认,说不是的,但是朱女士却说这些都是哥哥给买的,哥哥对自己挺好的。

最后朱先生的儿子表示:自己家根本就没事,都是父亲自己在那里瞎琢磨。虽然自己没有经常去父亲家,但是基本都是有求必应,父亲一个电话,自己就跑过去了。

朱先生父子都有自己的想法,但是都不善沟通,所以才导致了这样的局面。

都说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朱先生担心自己去世后,儿子不管女儿,所以要把这套房子过户给女儿,让女儿有尊严的生活。

有朋友说:面对这个弱势的女儿,不嫌弃,还想着保护她,真是好父亲,有这样的爸爸真是幸福。

也有人说:老爷子这个年纪,还能这样清醒,为老爷子点赞。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朱先生和妻子曾互相写下遗嘱,把房子留给在世的一方所有。

妻子去世后,如果这份遗嘱真实有效,朱先生可以按照遗嘱继承妻子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如果这套房子归朱先生所有,朱先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把房子留给患病的女儿。

朱先生的儿子对妹妹朱女士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吗?

《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朱女士虽然曾经患病,但是已经成年,哥哥对她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但是从兄妹亲情来说,朱先生的儿子应当帮助、照顾妹妹。

《民法典》第1043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家人之间,应当相互帮助,相互关爱,朱先生的儿子也可以经常回家探望父亲和妹妹,让他们能够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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