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安徽蚌埠,一男子在火车上饮酒后,脱光了衣服侧躺着睡觉,结果被同房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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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00:44:51
“冤不冤?”安徽蚌埠,一男子在火车上饮酒后,脱光了衣服侧躺着睡觉,结果被同房间的女子看到了,女子羞愤地报了警。事后,男子被警方认为是故意裸露身体,被行拘了5日。
(来源:今日关注)
根据郭女士的描述,其购买了T35次列车的软卧票,准备外出旅游。而与郭女士同车厢的,是一名42岁男子吕某。
事发当天凌晨,郭女士已经躺在床上睡着了,吕某大概喝了不少酒,满身酒气的进入房间,躺在了自己的床位上。
可能觉得穿着衣服不舒服,吕某把衣服都脱了,然后侧躺着,正面对着郭女士睡觉,扭动身体不断发出异响。
郭女士被吕某的行为给吵醒后,用余光看了吕某一眼,发现吕某虽然还穿着裤头,但裤头已经被退到了膝盖处,隐私部位清晰可见。
郭女士顿感羞愤,她拿出手机打开视频功能,拍摄了吕某裸睡的样子,然后报了警。可在乘警赶到前,吕某竟然迅速地穿上了衣服。
后警方认为,吕某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合,故意裸露身体,且对郭女士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阴影,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故对吕某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有不少网友表示:“这一看就是故意的,醉酒不是脱罪的理由,男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也有网友表示:“行政拘留5日,处理明显偏轻,这种严重扰乱列车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应该按照流氓罪来处罚,并通知嫌犯的用人单位,街道以及家人。”
还有网友说:“女的偷拍男子并曝光,这难道不是侵犯隐私吗?怎么不把女的也抓起来,这不公平。”
那对于本次事件,该如何评价?
首先,火车上的确属于公共场所,即便是卧铺的房间也属于公共场所。
吕某喝醉酒后躺在自己床上没问题,脱光了衣服睡觉也没问题,但应该用被子掩盖,不能露出隐私部位。
可是根据郭女士拍的视频来看,吕某两腿之间只有一条裤头,而且还没穿上,露出了隐私部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因此,警方对吕某作出5日拘留处罚,并没有问题。
其次,郭女士拍下吕某裸睡的视频作为证据可以,但不能传播出去。
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偷拍、散布他人隐私,但是如果郭女士不拍下吕某裸睡的视频,就不能向民警进行举证说明。
因此,郭女士此时的偷拍行为,并不能算是违法。
不过,在警方用于取证后,郭女士将吕某的视频发到网上,如果未打码的话,就属于侵犯了吕某的隐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不仅如此,郭女士还将为她的过错行为,向吕某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综上,笔者认为吕某虽然有错,但郭女士的不当行为也侵犯了吕某的合法权益,故应当予以惩戒。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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