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有用,要法律干嘛?”甘肃天水,一男子因《烟草专卖许可证》被回收后,仍经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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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 00:44:38
“道歉有用,要法律干嘛?”甘肃天水,一男子因《烟草专卖许可证》被回收后,仍经营卷烟而被警方抓获,后法院认定男子构成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5年。但男子不服,他表示烟草局根本就没通知要回收许可证,于是提起行政诉讼,结果发现烟草局工作人员伪造了证据。目前,烟草局向男子道了歉,承认工作人员伪造证据,已将两名工作人员移交给了纪委调查。
(来源:南方都市报)
阮双全曾经营着一家百货店,后来为了增加收入,在2013年12月24日,他去办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起了卷烟生意。据悉该证的有效期至2023年。
可是因为某些原因,阮双全在2021年把店关了,但并未去烟草部门办理停业登记。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1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因此,在超过规定期限后,当地烟草部门在某报纸上,刊登了要求阮双全在内的106家卷烟经营户,在1个月内去办理停业登记,否则将回收许可证。
阮双全根本就没看过报纸,自然不知道烟草部门的做法,他在另一个地方继续经营着卷烟生意,直至警方找上了门。
当时警方在阮双全家的仓库内,查获了500余条各类品牌卷烟,而直到这时,阮双全才知道自己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被烟草部门给回收了,家里的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没用了。
之后,警方以阮双全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其移交至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法院根据烟草局提供的《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通知书》,认定阮双全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但是阮双全并不认可这个结果,他表示自己不是故意非法经营卷烟,是完全不知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回收一事,烟草部门根本没有通知过自己,于是阮双全提起了刑事上诉。
同时,阮双全请了律师来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律师调查后发现,烟草局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问题,这些工作人员特意撕毁了店铺门上的春联横批,以掩盖他们的“后补”行为,属于伪造证据,这侵犯了阮双全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诉讼庭审过程中,烟草部门表示《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通知书》早已作出,只是工作人员因失误导致通知书丢失了,所以才重新进行了补发。
可是律师表示,这不是补发,这是作假伪造证据,并且提供了监控视频为证。
一、烟草部门对阮双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有效?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本案中,烟草局发现阮双全停止经营后,确实可以向阮双全发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通知书》。
可是该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至少应当保证阮双全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
但阮双全根本就没收到过《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通知书》,而烟草部门提交的已经将通知书告知给阮双全的证据是造假的。
由此可见,烟草部门存在过错,其对阮双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二、阮双全构不构成犯罪?
本事件中,法院认定阮双全构成非法经营罪,基于的事实和证据,就是烟草部门对阮双全作出的《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通知书》。
可既然现在能确定烟草部门的两名工作人员存在伪造证据的证明,那定罪的事实就不清了,证据就不足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也就是说,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不足的话,法院就不能定罪量刑。
既然如此,二审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阮双全无罪,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如果阮双全无罪释放,那么阮双全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目前,行政诉讼尚未宣判,阮双全的辩护律师正积极搜集证据,以期望能够二审改判无罪。
最后,对于这两名伪造证据的烟草局工作人员,希望对二人以伪造证据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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