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一男子,发现村民在鱼塘附边洗衣服,就在鱼塘上搭建了一座小桥,方便村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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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00:51:34
安徽合肥一男子,发现村民在鱼塘附边洗衣服,就在鱼塘上搭建了一座小桥,方便村民活动。鱼塘主人发现此事后,也并未阻止。不曾想,一老太在洗衣服时,不小心从桥上掉了下去,一命呜呼。由于事发时,男子85岁的老母亲也在现场。老太家属将男子及其母亲,还有鱼塘主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万余元。法院这样判了。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富贵凝望着自家鱼塘里的鱼儿,它们个个膘肥体胖,生机勃勃,这让他心中充满了难以言表的喜悦。
王富贵是个土生土长的农民,如果光靠种地能让他吃饱穿暖,他甘于地里刨食的生活。
然而,他春种夏耕秋收冬藏,连种子化肥钱都没收回来,别说盈余了,他辛苦一年闹了一个白干还亏本。
关键是,他一把年纪了,干起活来,真是力不从心,啥都需要雇人干,大大增加了种地的成本,靠天吃饭,老天爷一个不高兴,就让你颗粒无收。
正在他愁颜不展的时候,他发现村子里,有一口天然水塘,面积比较大,但是多年来一直闲置着,他从中发现了商机。
于是,他赶紧找到村委会,并将水塘承包了下来,准备养殖鱼、虾等。
王富通过不懈努力和学习,以及家人的鼎力支持,几年的努力终于要转化为实际收益了,他仿佛看到了大把的钞票在向他招手。
或许是乐极生悲,没过多久意外就来临了。
附近的村民见王富贵家鱼塘的水清澈干净,就常到鱼塘边上洗蔬菜和衣服等。
王富贵虽然心里不悦,但是想着乡里乡亲的,就睁只眼闭只眼,当做没看见。
村民林强为了洗衣服方便,就在鱼塘上搭建了一座小桥,就此,更加方便村民活动了。
王富贵发现以后,依旧未阻止。
万万想不到,村里一位上了年纪的肖大妈,在桥上洗衣服时,一不小心掉进了鱼塘里。
因为她不会游泳,在水里一边扑通一边喊“救命!”
林强85岁的老母亲正在鱼塘附近地里干活,但年轻时耳朵就聋了,根本听不见,眼睛又花,所以她没发现肖大妈掉入鱼塘里。
不知过了多久,终于有人在鱼塘附近经过,听见了肖大妈的呼救,并把肖大妈救上岸。
但是,当肖大妈被送到医院以后,却由于溺水时间太长,医生也无力回天了。
事后,肖大妈的儿子肖占山将王富贵、林强、以及林强的母亲一并告上法庭,认为他们对母亲的意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肖占山认为三人都有责任,要求他们赔偿50万。
《民法典》第1165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肖占山认为,对于母亲发生的意外,鱼塘的承包者王富贵应承担主要责任,他没有充分做好安全保护措施,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同时,肖占山也指出,搭建桥梁的林强同样有责任。林强在搭建桥梁时,应该考虑到安全因素,在桥梁边设置护栏等安全保护措施,以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此外,肖占山还认为,林强的母亲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发时,她就在现场,并且离母亲特别近,应该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并呼叫救助。
综上,肖占山认为王富贵、林强以及林强的母亲三人对中母亲的意外都负有责任,因此他们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三人对肖占山的申诉,做出辩驳。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王富贵认为自己的鱼塘,并没有对外经营,不是经营者,另外自己养的鱼虾也没什么危险性,所以自己没有责任。
林强认为自己搭建桥梁是为了方便大家,是她自己不注意,掉下去的,和自己没关系;另外自己的母亲耳聋眼花,事发时根本不知道肖大妈发生了什么,所以,和母亲也没关系。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肖大妈做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未知的危险是有规避的能力,所以她对自己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王富贵没有对外经营,肖大妈也不是鱼塘的消费者,所以对其没有责任。
林强母亲在这件事上没有救助的法律义务,所以也对其没有责任。
但是,林强在鱼塘边搭建了小桥,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方便自己,他对小桥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对肖大妈的意外负有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林强是小桥的搭建者负有次要责任,应承担10%的责任;肖大妈对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90%的责任,驳回肖大妈儿子的其他诉求。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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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02
王富贵,第二天就把桥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