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离婚时跟前妻约定:把老房子赠与给儿子。30年后,老房拆迁,男子得知可

舒克儿篮球 2024-06-17 00:49:05
江苏一男子,离婚时跟前妻约定:把老房子赠与给儿子。30年后,老房拆迁,男子得知可以补偿4套安置房,立马反悔,将4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儿子要求父亲归还房屋,可男子却说:“想得美!这房子没有过户,我有权撤销赠与。”儿子不服,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结果亮了。 (案例来源:荔枝新闻) 周武在卧室里收拾自己的行李,郝梅站在门口,神色复杂,缓缓开口:“你真的想好了吗?” 周武的动作没有丝毫的停顿,他在心里早已经盘算了千百遍,他对这个家再无任何的眷恋,只想早点离婚签字走人。 并不是妻子郝梅不够好,而是两人本就是两个世界的人,如果不是父母之命,两人也不会走到一块。 婚后,周武看着身边的人一个个去大城市打拼,他也想去,但是郝梅更看中稳定的家庭生活,只想一家三口呆在一起。 两人心生嫌隙,渐行渐远。 见跟妻子、家人无法沟通,周武一意孤行,辞职下海,去了外地发展。 再回来时,周武跟郝梅提出了离婚,郝梅一向温婉大气,没有大吵大闹,没有歇斯底里。 两人安安静静的在饭桌上,把事情给谈妥了。 郝梅提出自己可以离婚,但是她和儿子需要有个安身之所。 周武大气承诺:将家里的老宅子赠与给儿子,只要郝梅愿意,可以跟儿子一直住在这里,这样下来,郝梅还能顺道帮自己照顾两位老人。 郝梅点头同意,之后两人签了离婚协议书,白纸黑字,明确约定:儿子小周跟着郝梅居住生活,家里的老宅子夫妻二人共同赠与给儿子。 离婚之后,周武去了外地打拼,事业成功,又组建了新的家庭。 而郝梅带着儿子在老宅过着平静的生活,一家三口,各自安好。 郝梅并未阻止父子二人的相见。兴许是出于愧疚,小周长大成人后,周武给他买了一套别墅,还给了公司股份。 只是后来,周武的生意走了下坡路,日子大不如从前。 2022年,周武从儿子口中得知,老宅子要拆迁了,儿子已经跟拆迁办签了拆迁补偿合同。 周武这才想起,当年虽然跟前妻签了离婚协议,说把老房子赠与给儿子,但是这么多年,他们并未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子的产权证上还是自己的名字。 他计上心来,拿着相关证明,找到拆迁办,私自更改了补偿合同上的姓名,之后,更是顺利的拿到了4套拆迁安置房。 小周得知这一情况的时候,也是傻眼了:当初明明说好房子给自己的,父亲唱的这是哪一出。 他跟父亲沟通,可周武却认为当年自己给了儿子别墅、股权,已经对儿子做出了补偿,房屋产权在自己手上,自己才是被拆迁安置的对象。 父子二人闹的不可开交,小周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了法庭。 1、周武是这样说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周武说自己和妻子1992年离婚,之后的30年时间里,妻子和儿子从未主张要求自己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因此这套老宅的产权一直登记在自己名下。 自己对于房屋,享有占有、处分的权利,现在房屋拆迁,那拆迁补偿应该给自己,而非给小周。 2、小周却是这样主张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小周说,当年父母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把房子赠与给自己,这是他们经过讨论之后,在彼此都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 这是父母真实意思的意思,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这么多年,父亲一直在外地,因为种种原因,并未去办理产权证的过户登记。但是这并不影响父母把房产赠与给自己的事实。 另外,这些年自己跟父亲关系亲密,也尽到了赡养、照顾义务,因此,父亲无权撤销赠与。 3、法院审理后做出的判决。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周武与前妻离婚时,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老宅赠与给小周,小周的行为并未违反赠与所附的义务,因此老周无权撤销协议中的赠与行为,老宅拆迁所得利益归小周所有。 最终,法院判定:周武和拆迁公司配合小周进行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将房产登记在小周名下。 4、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后,可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父母把房产给子女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因此房产一旦过户,所属权益就归受赠人。 而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后,为了以防万一,可以及时过户,将赠与行为完成,这样谁都无法反悔。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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