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男子遛狗不牵绳,把四岁小女孩吓哭,狗主人竟在旁边哈哈大笑,小区邻居制止

小微的世界 2024-06-27 15:19:49

陕西西安,男子遛狗不牵绳,把四岁小女孩吓哭,狗主人竟在旁边哈哈大笑,小区邻居制止其行为,狗主人还叫嚣”如果咬了,打狂犬疫苗就行呗!”,结果被女孩父亲暴打一顿,狗主人反倒恶人先告状报了警,结局令人舒适! 事发当天,张先生带着四岁的女儿,在小区楼下的花园玩耍,这时软从角落里窜出来三条没有牵绳的小狗,对着张先生的女儿狂吠,吓得小女孩哇哇大哭,而狗主人站在旁边,竟然还哈哈大笑。 旁边的业主看见此情此景,纷纷走过来劝狗主人,小区里孩子多,让他遛狗要牵绳,可没想到,狗主人不仅没有收敛,还对劝说的邻居们口出狂言。 “我的狗比你的娃吃的都好!”,狗主人丝毫没有要把狗拴住的意思,还一直和围观的邻居们叫嚣称“又没把你的娃咬了,就算咬了去打狂犬疫苗就行啊!”。 狗主人还一脸轻蔑的告诉周围的人,自己的狗可都是国外的名贵品种,如果敢把自己的狗吓坏了,你们卖了房子都赔不起!就算咬了人,自己也有的是钱,能赔得起。 在不远处的张先生,看到如此嚣张的狗主人,吓到了自己的女儿后,不仅连句道歉都没有,还继续任由自己的三条狗,随意追赶行人,再也忍无可忍,冲上前去,就和狗主人理论起来。 正在气头上的张先生,对着狗主人说道:“遛狗不牵绳,就跟狗没什么区别!”狗主人一听不乐意了,自己从来没有受过这种窝囊气,于是,两人你一言我一语的骂了起来。 狗主人自信的认为,对方不是自己的对手,变得更加嚣张,张先生直接冲回家,拿了一把菜刀下来,三拳两脚把狗主人打成了“独眼龙”。 狗主人直接被打懵了,瘫倒在地上,一时都分不清东南西北,回过神来的他,觉得对方因为自己没有给狗牵绳这点小事,就对自己大打出手,感觉受到了天大的委屈。 狗主人心想,一定不能就这么算了,他要让张先生付出代价,便选择了报警处理此事。 警察在调查的过程中,狗主人的姐姐,对于张先生说她弟弟说过的“咬了就咬了,赔钱就行”之类的话,矢口否认,她认为自己的弟弟从小就憨厚老实,是绝对不会说出那种混账话的。 狗主人的姐姐认为,即使是自己的弟弟遛狗没有牵绳,大不了就道歉就算了,还至于动手打人吗?并对警察表示,一定要严惩打人者。 经过民警多次调查发现,事发地点是在监控盲区,只能通过围观的目击者来了解具体情况,于是民警走访了当时在场的邻居,而邻居们纷纷表示,张先生和狗主人只是有了一些小冲突,并没有狗主人说的那么严重。 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张先生殴打了狗主人,并且当天是狗主人不牵绳,有过错在先,所以民警建议双方协商处理此事。同时,因狗主人的三条狗,都没有办理相关的证件,故狗主人的这三条狗均被没收。·文中皆为化名· 1、狗主人遛狗不拴绳的行为违法。 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本案中的狗主人,不仅没有给狗办理相关的免疫证明,同时还在小区内遛狗时,没有佩戴狗牌及系犬绳,是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对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狗主人放任自己的狗咬伤他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根据上述条文得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员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饲养人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狗主人看到自己的狗,对着四岁的小女孩狂吠,却不制止,如果咬伤了小女孩,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女孩的医疗费和损失。 3、张先生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或者其危险非常紧迫,因此张先生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要根据当时的情形分析。 如果,狗离小女孩有一定的距离,且没有向小女孩冲过来,只是在原地叫,那么其危险并不紧迫,因此对狗主人的反击并不属于正当防卫。 但如果,狗就在小女孩身边,或者正冲向小女孩,那么此时危险非常紧迫,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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