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男子出差回家后,发现妻子已去世,并已被妻子与前夫生的儿子安葬。男子大怒,认为对方不把他这个丈夫放在眼里,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请求归还骨灰,同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2万元。
(来源: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牛华还未从妻子意外离世的伤痛中缓过神来,就还要打一场难缠的官司。
牛华和妻子张萌是一对半路夫妻,张萌和前夫生了一子一女,儿子叫康磊,女儿叫康康。
2002年,张萌和前夫因感情不和,因此离了婚。2018年,牛华遇到了张萌,日久生情,两人在2022年结了婚。
由于两人结婚时,康磊和康康早已长大成人,所以他们对这个继父并没有太多的感情。
近日,张萌突发疾病住院,但此时牛华出差在外,张萌只能拖人给丈夫打了个电话说明了情况。
因病情危急,刚住院没几个小时,张萌便撒手人寰,离开人世。
当牛华匆匆忙忙地赶回家后,发现张萌早已被火化,并被康磊和康康安葬。
牛华被气的火冒三丈,妻子去世,自己这个实质丈夫却无安葬权,而且,遗体还被康磊和康康抢走了,这叫村里人怎么看自己呢?
于是,牛华火急火燎的跑到康磊家要骨灰,但康磊告诉牛华,骨灰早已安葬在村里的一块风水宝地上了,牛华不能拿走。
牛华倍感侮辱又无气可撒,于是,牛华一纸诉状将康磊和康康告上法院,请求对方归还张萌的骨灰及骨灰盒、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同时,向他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1、一审法院认为,骨灰是延伸死者身体利益的载体,死者骨灰对于死者近亲属具有精神价值,影响近亲属的精神利益。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同一顺位继承人对于逝者骨灰的安放、下葬等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发生争议时,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即血缘、婚姻、共同生活的长短、相互扶助等因素的多少,往往决定了与各亲属精神利益的大小,并由此影响了与传统习惯相契合的安葬权的顺位。
本案中,康磊、康康与张萌的亲密联系程度明显强于牛华,牛华提出与张萌生前约定死后合葬在一起,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此情形下,由康磊、康康将母亲火化,并将骨灰安葬于家族墓地,符合公序良俗。
现在,骨灰盒已随骨灰下葬,无证据显示骨灰盒与牛华具有某种精神利益。
同时,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系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死者死亡及被火化的证明文件,死者死亡后火化、安葬事宜均由康磊、康康完成,相关证明文件由康磊、康康持有并无不当。
且死者去世后,康磊、康康通过中间人,将死者去世的事实及葬礼、安葬位置等事宜告知了牛华。
因此,康磊、康康的行为并未侵犯牛华对于死者的祭奠权和悼念权,故法院驳回了牛华的诉讼请求。
2、一审过后,牛华提出上诉。上诉理由:
(1)牛华未向康磊、康康隐瞒与萌再婚的事实。虽然牛华未将领证一事正面告知康磊、康康,也未办酒席,但其与张萌在一起生活长达六年的时间,康磊、康康作为张萌的子女,应当知道牛守华与张某的夫妻关系。
(2)康磊、康康没有通知牛华参加张萌的火化及葬礼,也没有安排中间人告知牛华下葬的时间和地点,安葬事宜也从未与牛华协商,存在明显过错。
(3)牛华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社会最基本的关系,家庭存在的基石,夫妻之间的关系最为紧密,张萌的骨灰对配偶的精神利益影响最大,配偶应为骨灰管理的第一顺位主体,其次为父母、子女等其他近亲属。
牛华作为张萌的丈夫,应为张萌骨灰的管理人,行使对张萌骨灰的管理权,故牛华要求返还骨灰及相关手续合情合法。
3、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虽现无证据证明张萌在世时,康磊、康康知晓张萌与牛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在张萌下葬前康磊、康康见到了牛华发送的结婚证照片,无论牛华与张萌办理结婚登记时间的长短,作为张萌的丈夫,牛华都有权就张萌丧葬事宜参与协商及发表意见,但康磊和康康就张萌安葬地点等事宜并未与牛华沟通、协商,显然存在不当之处。
但鉴于张萌已经下葬,牛华要求将张萌骨灰起出,并向其返还骨灰及骨灰盒,与民间逝者“入土为安”的习俗相悖。
最终,二审法院以逝者安息的缘由驳回了牛华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