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弟弟偷开姐姐车时,不慎撞死一人。法院判决,姐姐明知弟弟没有驾驶证,未妥善保管车钥匙,放在客厅,承担30%的责任。
(来源:光明网)
据悉,小尹和小梁是姐弟关系。因为工作和生活的原因,二人共同在外租房居住。
小尹有一辆小轿车,用作日常出行。小梁没有驾驶证,小尹对此明知。
事发当天,小梁发现小尹有事出门后,并未驾驶车辆,而是将车钥匙遗留在客厅的茶几上,便萌生了将车辆偷偷开出去的想法。
而后,小梁开始付诸行动,拿上车钥匙以后,驾驶车辆在街上驰骋,但也因此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
因为小梁无证驾驶,且具有其它交通违法情节,所以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小梁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小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所以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一边,虽然小梁被法院判刑,但未能赔偿被害人家属,故被害人家属另行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
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本案中,被害人被撞身亡,其本质是生命权受到了侵犯。
被害人家属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中,小梁系直接的肇事人,存在过错没有争议。小尹作为车辆所有人,未能妥善保管车辆,将车辆交由小梁驾驶,同样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诉请法院判决小梁、小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小尹辩解称,自己对小梁驾驶车辆一事并不知情,小梁系偷偷驾驶车辆外出。
小梁称,自己确实是偷偷的驾驶姐姐的车辆,姐姐发生事故以后才得知。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小尹和小梁互为姐弟关系,且小尹对小梁没有驾驶证一事知情,这种情况下,小尹明知车辆可能被小梁驾驶的情况下,未妥善保管车钥匙,继而引发了后续事故的发生,可以认定小尹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时,如果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则平均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小梁作为肇事方,承担70%的责任;小尹作为车辆所有人,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