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上班期间,看到女同事弯腰背对着自己,便伸出手,拍了一下女同事的屁股。不料女同事性情刚烈,认为男子侵犯了自己,遂直接报警求助。公司得知后,直接将男子开除。男子不服,将公司告到了法院。法院的判决令人意外。
(来源:上观新闻)
男子赵某某是酒店的一名老员工,仗着有点资历,赵某某总喜欢和同事开各式各样的玩笑,有人喜欢,也有人反感,但大家都碍于情面,没有人直接和赵某某翻脸。
小花入职酒店以后,因为身材、长相较好,立刻引发了赵某某的关注,赵某某也通过幽默风趣的性格,和小花熟识起来。
事发当天,公司下班以后,赵某某和小花一前一后的离开。
赵某某来到地下车库以后,恰巧发现小花弯着身子,爬着从副驾驶内翻找东西。
也许是小花的身材吸引了赵某某,也许是赵某某就想单纯的开个玩笑。总而言之就是,赵某某在路过小花身旁时,用手拍了小花的屁股。
“你干什么?”小花被赵某某的举动吓得不清,便大声的斥责赵某某,同时不顾赵某某的哀求,直接报警求助。
1、公安机关如何认定赵某某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日至10日拘留。本案中,赵某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其行为属于危害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执意为之,其行为自己构成猥亵。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赵某某在案发后,明知女同事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属于主动投案,加之其积极向女同事道歉,取得女同事的谅解,可以不予处罚。
所以最终,公安机关认定赵某某构成猥亵,但情节特别轻微,遂对其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2、公司认定赵某某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直接开除赵某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公司指出,赵某某从入职的那一刻起,公司就组织赵某某学习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存在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赵某某因为猥亵女同事,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虽然最终被不予处罚,但不能否认这是一起违法行为,故公司有权利解除合同。
3、赵某某不认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便在仲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公安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6万余元。
法庭上,赵某某提出了以下辩解:
第一、此事发生以后,自己已经取得了女同事的谅解,公司也责令自己写了保证书,可是在保证书之后,却又莫名将自己开除,明显是多此一举;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是指严重违反公司用人规章制度的情况。
也就是说,如果是轻微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无需予以开除处分的。
本案中,依据公安机关的认定情况来看,自己的猥亵行为属于情节特别轻微,那么相对应的,并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综合以上两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补偿金。
4、法院经审查后,确认了赵某某确实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但法院同时认为,只有严重违法的,公司才享有法定的解除权。
现在的情况是,公安机关认定赵某某的情况属于情节特别轻微,那么公司直接给予最严厉的惩处措施,明显有失妥当。
所以法院确认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判决公司支付赵某某赔偿金29000多元。
5、一审法院判决后,公司不服,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对的,在职场关系中,肢体接触(礼节性的握手之类不算)已经超出了正常尺度,更不要说屁股属于敏感部位。
开除的不怨
这种文章要么是真的,要么是假的,假如是假的,大量的这种文章出现,是不是在诱导女人打拳。
这种人就该治,你们以为单纯的手欠?这女的不吭声,这男的就会有想法了,轻则四处炫耀我摸了她她也不吭声好骚,重则变本加厉想入非非
老板说,只有我可以
这位女子就是大惊小怪,要是她身体不舒服去看医生,要打屁股针,要拉脱褲子擦屁股,算什么?
然后判处赵某某猥亵罪名成立,赔偿女同事29000元,入狱一年[哭笑不得][哭笑不得][哭笑不得][哭笑不得]
有个误区,公安机关认定的轻微行为与公司严重违章行为不冲突!举个简单的例子,公司因事故伤亡1到2人,在国家层面就是一般事故,企业也可以这么说吗?
支持法院判断
这有什么好看,你如果把受害者也换成男人,那才有意思
这公司可以点赞,流氓不能容他
母豹子谁让你手贱,
手贱
手贱
同理,如果女性拍男生屁股可不可以报警?
母老虎屁股也敢摸
女子做的度![点赞]跟你过这个吗?谁他妈让你手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