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男子拿着800元,在朋友家的车库打麻将时,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赌博,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
(来源:沈阳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王某某为某单位的公职人员。事发当天,王某某受朋友刘某的相约,与高某一同在刘某家的车库打麻将。
不料三人玩的正尽兴时,突然被公安机关民警查处。而后,民警根据现场查处的情况,分别对刘某罚款500元,高某罚款500元,王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王某某不服,认为公安对三人的处罚存在明显不一致和区分性,对其处罚过重,遂起诉到了人民法院。
1、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15日拘留,并处500元-3000元罚款。
《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个人赌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赌资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五)国家工作人员参加赌博的。
本案中,王某某的赌资数额为800元,属于赌资较大,加之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属于情节严重,故公安机关对王某某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符合法律规定。
简而言之就是,王某某之所以被从重处罚,是因为其身份不等同于朋友高某、刘某。
2、王某某不服一判决,上诉到了二审法院,王某某称:
第一,三人的行为纯属日常娱乐消遣,并非赌博。
众所周知,打麻将是我国流传已久的一种娱乐方式,亲朋好友聚在一起打麻将娱乐一下既加深彼此感情又消磨时光,并未影响社会公序良俗。
且三人属小区邻里,平时关系较好,事发当日三人的打麻将行为并非惯常性、固定性和营利性,三人也并未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或谋取利益,并不符合赌博的行为性质,以此认定上诉人的行为为赌博行为明显错误。
第二,根据《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事发当天,上诉人随身携带的钱款并不符合投注性质,参与三方也并未表示用钱款来结算胜负,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直接以此作为上诉人赌资金额明显不当。
第三,公安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过重,不符合同案同判的办案规则。
纵观全案的事发过程,上诉人仅系活动的一般参与者,并非对打麻将活动的组织者及对活动提供条件,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上诉人并非出于打麻将赢钱的积极目的或意愿,实施的娱乐行为并不符合赌博的定性,上诉人无知参与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升格处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同时,根据该案处罚结论可见,被上诉人对三人的处罚决定存在明显不一致性和区分性,对于上诉人除给予罚款外还进行了限制人身自由处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明显错误,应当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3、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中规定的“赌资较大”和“情节严重”情形,故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幅度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所以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