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一男子自行进入了一家正在装修的别墅,结果却不小心摔入了地下室受了伤,事

肆时说说 2024-12-16 16:27:36

江苏苏州,一男子自行进入了一家正在装修的别墅,结果却不小心摔入了地下室受了伤,事发后,男子治病花了16多万元,出院后,男子认为如果不是施工现场没有警示标识,自己也不会摔下,于是,男子将业主和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

纪某误打误撞进入了张先生正在装修的别墅溜达,因为别墅正在装修,所以到处堆积着装修的无物料,结果,纪某因为脚下不慎从一楼阳光房处失足,径直坠入负一楼地下室后瞬间陷入昏迷。待他醒来后,便艰难的从地下室爬出,进入小区车库后被人发现送往医院。

经过一番治疗,纪某一共花了16万多元医疗费,于是,纪某认为物业对小区整体环境及装修事务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之责,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这笔损失,而后,纪某将业主张先生也追加成为了被告。

张先生满腹无奈的表示,事发当时自己并不在小区内,正忙于其他事务。当天接到小区保安通知有人在其别墅摔伤才得知这件事情的。

而且,事故发生于非物业规定装修时段,工人早已离岗。纪某之所以能进去,是因为装修公司没有锁门,而且,因为这件事情,自己今年的生意也不好,还想要纪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事发后,有人说,这是人家的房子,你自己跑进去受伤了还要人家赔偿,这说不过去。

还有人说,不是有个安全保障义务,房主要保障他人,不然发生危险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就张先生而言,其作为别墅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及附属场地在装修期间的安全保障负有法定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此处是私人住宅装修,就算是张先生未能充分尽到防止他人进入危险区域,本身也不具有这样的注意义务。

反观纪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或应知擅自进入未完工建筑区域存在高度危险,却依然执意进入,其自身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假如纪某进入他人别墅的目的,是为了看看有没有废弃的纸壳、塑料、废铁等,打算拿走卖钱的,那么,纪某的行为,实则是一种盗窃行为,据此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物业来说,其承担着对小区公共区域及装修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职能。若物业明知别墅装修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及时督促整改,或在日常安保巡逻中未能察觉并阻止纪某进入危险区域。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区物业虽不属于典型的经营场所管理者,但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小区安全保障具有相似义务,若存在管理不善情形,则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不管怎么说,未经业主同意,随意进入他人的住宅受了伤,业主本身也不具有这样的提醒义务,而随意进入者,有的时候还要承担非法侵入住宅的法律责任。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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