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男子骑电动车出门,习惯性的把宠物狗放在脚踏位置,骑行过程中,邻居突然超

肆时说说 2024-12-17 16:49:07

上海松江,男子骑电动车出门,习惯性的把宠物狗放在脚踏位置,骑行过程中,邻居突然超车,惊扰了男子的狗。狗跳车去追逐邻居的电动车,邻居一边骑行一边往后看,不慎撞到树上,当场身亡。邻居的家属把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给予赔偿。双方闹上法庭后,法院的判决令人唏嘘。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天气很晴朗,徐明闲来无事,打算带着他的宠物狗出去遛弯。他知道宠物狗的爱好,喜欢最爱去草地上撒欢,徐明简单收拾了一下,带着狗就出发了。

戴上头盔,徐明让宠物狗蹲在电动车的脚踏板上,然后就拧动油门出发了。

遛狗的地方就在小区不远处的一个公园,开车不方便,徐明习惯骑电动车。狗狗也很听话,每次都乖乖的蹲坐在脚踏上,徐明也就没有栓绳,让狗狗尽量自由一点。

刚出小区大门,徐明慢慢悠悠的行驶着,突然邻居许强一个弯道超车,快速的超了过去。

原本超车并没什么,巧的是,许强的电动车上刚好也有一只宠物狗,也在脚踏板的位置。

看到狗狗的诱惑,徐明的宠物狗一下子把持不住,直接跳下车,朝着许强的电动车追了过去,任凭徐明怎么叫唤,宠物狗就是不听话,怎么也不停下来。徐明急在心里,只能使劲追赶,尽快找回自己的狗。

许强看到徐明的狗来追他,反而非常激动,一边回头看狗,一边加大速度让狗追赶,玩的非常高兴。

不料,因为只顾着看狗,而且车速太快,许强一不小心,直直的撞到一颗大树上,车子撞碎了一地,许强也被撞的倒地不起。

徐明赶紧报警求助,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等医护人员赶来后,许强早已没有了生命体征。

经过公安机关勘查现场认定,事发时,许强的电动车车速高达37公里每小时,已经严重超过了25公里每小时最高限速。

即便这样,许强的家属还是不依不饶,他们认为,许强的意外都是徐明造成的,要不是徐明的狗追赶,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意外。

徐明骑电动车不栓狗绳,也没有看好自己的狗,本身就是很大的过错,不管怎么说,人死为大,徐明必须赔偿。

徐明非常委屈,大家骑车都是让狗蹲在脚踏板上,许强的狗也是蹲在脚踏板上,没有栓绳,要不是许强超车,并且有狗的诱惑,根本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双方僵持不下,许强的家属闹上法庭,要求徐明给予赔偿,承担许强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赔偿。

对此,法院到底会支持谁呢?

1、许强家属早有准备,他们认定,动物侵权属于无过错原则,徐明说什么也要承担赔偿义务。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许强家属认为,许强的身亡主要是因为徐明的狗追逐导致的,要不是有狗追逐,他根本不可能发生这样的意外,因此徐明必须赔偿。

徐明骑车带狗,而且不栓绳,这一点跑不了,徐明这次必须承担全部赔偿义务。

2、徐明非常委屈,他正常行驶能有什么过错,这件事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徐明认为,这并不是狗咬伤人导致的侵权,而是许强自己骑车不注意,撞上树导致的身亡,应该按照过错责任来考虑。

许强骑车逗狗,还超速,本身就存在很大过错,这都是许强自己导致的,不应该由他来承担赔偿责任。

不是谁死谁有理,凡事要讲道理,这样的索赔要求,他无法接受。

3、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法院认为,该事件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是单纯的动物侵权,应该根据双方的具体的过错责任进行划分。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许强骑车逗狗,而且严重超速,作为一个成年人没有做到谨慎驾驶,本身就存在很大的过错。

许强的家属也无法举证,许强的死亡是因为狗的追逐导致的,考虑到公平原则,法院最终酌情判定,许强自身承担80%的责任,徐明赔偿20%的损害责任。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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