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因丈夫已经70多岁,女儿才8岁,女子过世前,将女儿托付给60多岁的妹妹、邻

肆时说说 2024-12-17 17:15:17

湖北,因丈夫已经70多岁,女儿才8岁,女子过世前,将女儿托付给60多岁的妹妹、邻居照顾。怎料,女孩却被60多岁的姨父多次性侵,女孩哥哥报警,结果警方调查中又发现邻居也与女孩多次发生过关系。女孩姨父不认罪,认为给过女孩钱,女孩是卖,自己是买。女孩邻居也不认罪,辩称自己身患隐疾,根本没有能力。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女子胡某与丈夫老来得女。

2021年,胡某因病住院,自知命不久矣,考虑到丈夫已经70多岁,女儿小花(化名)才8岁,便嘱托60多岁的妹妹和邻居田某多多照顾自己的女儿小花。

2023年下半年至2024年上半间,小花因在姨妈家中,多次被60多岁的姨夫覃某性侵,起初害怕覃某报复没敢吭声,后来在一次与舅妈一起看望舅舅时,鼓足勇气告诉给自己的姨妈。

结果小花的姨妈,说小花的姨父年纪大了,坐牢不好,劝小花不要报警。

随后,小花心理压力越来越大,便将事情写在纸上,叫田某帮忙报警。

田某一边向小花表示报警不好,一边威胁、缠着覃某,要求覃某拿出10万元补偿。

随后,杨某的哥哥得知事情经过,询问小花事情是否属实,得到小花的肯定答复后,带着小花报警,案发。

案发后,警方查明,覃某作为小花的姨父,在2023年下半年至2024年上半年,明知小花未满14周岁,仍多次与小花发生关系。

调查中,竟还发现田某在2022年下半年至2024年上半年,明知小花未满14周岁,仍多次以下体摩擦或顶的方式对小花实施了侵害。

遂以强奸罪分别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审查后,也认为覃某、田某构成犯罪,对覃某、田某分别提起公诉。

面对检方的控诉,覃某起初不认罪,不承认与小花发生了关系,随后又选择认罪,但辩称,每次都给了小花钱,小花是卖,自己是买。

田某则一直不认罪,辩称因肾衰竭、前列腺、尿毒症等疾病,下体已经萎缩,起不来。

法院怎么判?

1、《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有性关系的行为,处3-10年有期徒刑,具有“情节恶劣”“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等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还规定了,明知女方系未满14周岁幼女的,仍与其发生关系,不论幼女的意愿如何,行为人都构成强奸罪,且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覃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是否给予被害人小花财物,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覃某作为被害人小花的姨父,本应在生活中对被害人小花给予关爱,但却严重损害了被害人小花的身心健康,挑战了道德底线,综合考虑其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已满65周岁,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等情节,判处覃某有期徒刑8年。

2、两高、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84]法研字第7号)中明确规定,奸淫幼女罪中,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不过该《解答》现已被废止。

不过虽然该规定已经废止,又无其他相应的规定,但是实践中该《解答》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性规定和法律解释精神仍被承续适用。

即如果受害女性是未满14周岁的少女,则采用较为严格的“接触说”,而如果受害妇女已满14周岁,则采用较为宽松的“插入说”。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因幼女的生理特点和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只要接触包括摩擦就构成犯罪既遂,田某关于身体有病不能、起不来的辩护意见不能采纳。

考虑到,田某第一次与小花发生关系时,小花未满10周岁,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同一幼女实施二次以上侵害,应从重处罚;利用看护关系实施侵害,应从重处罚。

最终判处田某有期徒刑12年!

3、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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