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女子怀孕6个月时与同居男友分手。分手后前男友买房并与离异女子再婚。女子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2-09 13:24:53

重庆渝北,女子怀孕6个月时与同居男友分手。分手后前男友买房并与离异女子再婚。女子生下儿子后,因前男友不承认儿子是其的,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可判决生效后,前男友还是不愿意支付抚养费。女子告上法庭后,不仅要求每月支付3千元抚养费,还要求支付其产检费、医药费、哺乳期误工费。但前男友却以其要抚养与前妻所育孩子、抚养现任妻子的继子及马上要出生的孩子、已无力抚养第四个孩子为由抗辩!法院这样判!

(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女子李某出生于1989年。李某因工作原因认识比其小一岁的男子楚某时,楚某离异单身,与前妻所育孩子由前妻抚养。

当时是楚某主动追求李某的,且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后,就租房同居生活。

可李某怀孕后,才发现楚某是人前一套、人后一套,而且,还对二人的感情不忠。

2022年11月,已经怀孕6个多月的李某思前想后,还是决定要与楚某分手。此时分手,李某已经不具备终止妊娠的条件。

2023年3月,李某在家人的帮助下,在医院产下一子。李某出院后,就开始向楚某索要住院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孩子抚养费。

戏剧性的是,李某刚出院时,楚某就与一名离异且带着与前夫所育孩子的女子登记结婚且婚后三人共同生活。

2023年9月,李某带着刚6个月大的儿子,上门向楚某索要抚养费。

可楚某认为,李某明知道二人要分手还是执意要生下来的,所以要自行承担责任。

李某第三次上门索要抚养费时,楚某不再承认李某所育儿子与其有血缘关系。

同年10月,感觉受辱的李某一气之下,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同年12月底,法院判决确定李某所育儿子与楚某有血缘关系。法院宣判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李某还以为楚某就会支付抚养费。可楚某还是逃避责任。

2024年8月,李某得知楚某已经买房后,再次将楚某告上法庭。

李某的诉求是:

楚某每月支付其抚养费3千元(从孩子出生开始计算至18周岁止);孩子的学费及医药费各自承担一半;支付其住院生孩子的医药费及之前的产检费2.8万元、哺乳期间的误工费(12个月)9万元、营养费5千元。

楚某辩称:

其每月工资5千元、每月房贷是3千多元;其目前要抚养现任妻子的继子、与前妻所育的孩子及现任妻子马上出生的孩子,即其要抚养三个孩子,其已经没能力再抚养与李某所育子女。

另外,李某索要每月抚养费3千元过高。

一审认为:

第一,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具体到本案,生效判决已确认李某所育儿子与楚某有血缘关系且双方庭审时均同意由李某抚养孩子,故,楚某有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具体到本案,根据双方各自的陈述,李某现月收入为3千元,楚某月收入为5千元。根据孩子目前的实际需要以及双方的经济能力并参考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法院酌定孩子每月生活费为1千元。

另,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至孩子满18周岁止。

第三,李某主张其生育子女产生的产检费、医疗费、营养费、哺乳期误工费等,并无相关法律依据,故法院难以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楚某支付之前拖欠的生活费且以后也按照1千元每月的标准支付,孩子的医药费及学费则一人一半。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并提出上诉。

李某上诉时称:

其产检和在医院生孩子的支出,应当一人一半;且孩子没有父亲陪伴长大、索要每月3千元抚养费是对孩子精神上的补偿。

楚某答辩称:

每月1千元生活费过高,其要抚养4个孩子且要还房贷,无力承担这么高的生活费。

二审认为:

民法典第150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李某与楚某并非夫妻关系,故李某主张其为生孩子的产检费、医疗费、营养费、哺乳期误工费等,由楚某承担一半无法律依据。即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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