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李思瑶与比自己小9岁的大学生陈子墨热恋并同居。然而,甜蜜的日子并未持续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2-09 13:28:36

江苏南通,李思瑶与比自己小9岁的大学生陈子墨热恋并同居。然而,甜蜜的日子并未持续太久,李思瑶意外怀孕,陈子墨却未做好当父亲的准备,坚持让她打掉孩子。李思瑶坚决反对,两人因此分手。李思瑶独自生下孩子,抚养之路艰辛且花费巨大。面对孩子父亲在国外的潇洒生活,李思瑶心灰意冷,最终将陈子墨告上法庭,要求他承担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法院对此作出了判决。

(来源:深圳新闻网)

李思瑶,是一位温婉贤淑的女子,而男主角则是比她小9岁的大学生陈子墨,他阳光帅气,充满活力。

两人的相遇仿佛是命中注定,尽管年龄相差悬殊,但他们还是迅速坠入了爱河,并开始了同居生活。

起初,他们的日子如同蜜里调油,每天都充满了甜蜜和欢笑。

李思瑶以为自己终于找到了生命中的真爱,而陈子墨也沉浸在这段跨越年龄的爱情中,享受着与李思瑶在一起的每一刻。

然而,好景不长,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打破了这份宁静。

某天,李思瑶发现自己竟然怀孕了!这个消息对她来说既是惊喜又是担忧。

她欣喜的是,自己即将成为母亲,能够拥有一个属于自己和陈子墨的孩子;但担忧的是,她不知道陈子墨是否做好了当父亲的准备。

当李思瑶忐忑不安地将这个消息告诉陈子墨时,他的反应却让她心寒。

陈子墨一脸愕然,随后坚定地表示,他还没有做好当父亲的准备,希望李思瑶能打掉这个孩子。

李思瑶听后,怎么也想不到,自己深爱的男人竟然会如此决绝。

李思瑶泪流满面地哭诉道:你怎么能这样?这是我们的孩子!

陈子墨试图劝说李思瑶道:思瑶,我还年轻,我不想这么早就被孩子束缚住。你相信我,等我们都准备好了,再要孩子也不迟。

然而,李思瑶却坚决不同意。她认为生命是宝贵的,不能因为一时的冲动就剥夺一个无辜生命来到这个世界的权利。两人因此产生了激烈的争执,最终不欢而散。

分手后,李思瑶独自承担起了抚养孩子的重任。她毅然决然地生下了这个孩子,并给他取名叫乐乐。

乐乐的到来给李思瑶带来了无尽的欢乐,但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

为了照顾乐乐,李思瑶不得不辞去工作,全职在家带孩子。她用自己的积蓄和家人的帮助,艰难地支撑着这个家。

转眼间,两年过去了。乐乐在李思瑶的精心呵护下茁壮成长,但李思瑶却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她不仅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还欠下了一笔不小的债务。而此时的陈子墨,却已经远赴国外留学,过着潇洒自在的生活。他从未关心过乐乐的成长,也从未给过李思瑶任何经济上的支持。

李思瑶越想越气,她觉得自己为这段感情付出了太多太多,而陈子墨却如此不负责任。

于是,她决定为自己和乐乐讨回公道。她将陈子墨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

李思瑶表示,自己虽然愿意独自抚养乐乐,但陈子墨作为乐乐的父亲,有责任和义务承担一部分抚养费。同时,她还要求陈子墨支付自己因怀孕生子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

陈子墨则辩称,自己目前还在上学,没有固定收入,无法承担抚养费。他承认自己对乐乐有责任,但表示自己现在确实无力支付。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陈子墨作为乐乐的父亲,有责任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多少,需要根据他的经济实力来决定。

同时,法院还认定李思瑶怀孕生子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属于他们的共同费用,且这些费用比较合理,符合正常消费水平。

一、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障

《民法典》第1071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在本案中,乐乐作为李思瑶和陈子墨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陈子墨不能因为乐乐是非婚生子女就忽视或拒绝承担其应有的责任。

二、抚养费的承担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不仅适用于婚生子女,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

因此,陈子墨作为乐乐的父亲,有义务承担乐乐的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按月给付,也可以一次性给付。

李思瑶怀孕生子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属于她与陈子墨的共同费用。这些费用是因乐乐的诞生而产生的必要支出,且费用比较合理,符合正常消费水平。

综上所述,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酌情判定陈子墨支付1200元的抚养费符合其经济状况。尽管陈子墨目前还在上学且没有固定收入,但他作为乐乐的父亲,仍然需要承担抚养费。

同时,判定陈子墨给李思瑶一次性补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同费用10000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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