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一男子家里穷,40岁才结婚,可婚后没多久就被确诊肠癌,更让他崩溃的是,

午夜游民 2025-02-12 12:34:52

安徽滁州,一男子家里穷,40岁才结婚,可婚后没多久就被确诊肠癌,更让他崩溃的是,他发现妻子背叛了自己,他3次警告情敌,离自己老婆远点,可他们把他的话当耳旁风,在山上废弃屋里快活,直接被男子逮到,真是欺人太甚,男子恼羞成怒把情敌打成重伤,被判刑3年4个月,情敌不善罢甘休,直接把男子告上法庭,索赔80000多,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

鲁先生是个苦命人,从小就体质弱,为了给他寻医问药,家底掏空,日子过得紧巴巴的。

到了他谈婚论嫁的年纪,没一个姑娘能看上他这个病秧子,愿意嫁进他一贫如洗的家里受苦。

所以,鲁先生40岁了,还是光棍一个,他甚至对婚姻都不抱希望了,做好了孤独终老的准备。

没想到,缘分说来就来,亲戚给他介绍了一个叫邱某的女子,这个女人不但没嫌弃鲁先生条件,甚至愿意嫁给他。

这幸福来的太突然了,鲁先生受宠若惊,婚后,他努力工作,想给妻子好的生活,让她觉得她嫁对人了。

可结婚没多久,鲁先生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竟然被确诊肠癌,他当时就天旋地转,觉得自己太不幸了,命运如此多舛。

生病的他太需要妻子的嘘寒问暖了,可他却发现,妻子对自己越来越冷淡,变得爱打扮了,甚至整天不着家,他觉得不对劲,暗中一调查,发现她跟一个叫郑某的人纠缠在一起。

要么离婚,要么原谅,思来想去,鲁先生选择了后者,毕竟以他的条件,娶个媳妇不容易,如果妻子回归家庭,他愿意不计前嫌。

于是,他找到郑某,警告他离妻子远点,否则对他不客气。

郑某看着病歪歪,弱不经风的鲁先生,压根就没把他放在眼里,所以,在鲁先生警告3次后,他们还是郎情妾意,我行我素。

这天,妻子说去上山采药,本来鲁先生是相信的,可看她临走前,在镜子里描眉画眼,就产生了怀疑,随后悄悄尾随邱某。

果不其然,鲁先生逮到邱某和郑某,在山上一处废弃房子里约会,当时他就气血上涌。

把老实人欺负急了,后果是不堪设想的,鲁先生怒火中烧,失去理智,直接把郑某打成重伤。

冲动是要付出代价的,鲁先生在发现妻子背叛后,没及时止损,反而用自己的方式泄愤,最终他锒铛入狱,被判刑3年8个月。

但在郑某看来,光追究鲁先生的刑事责任,不追究他的民事责任太便宜他了,自己被打成重伤,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都是需要花钱的,在他看来,都得鲁先生承担。

于是,郑某一纸诉状把鲁先生告上法庭,追究他的民事责任,各项费用加起来,一共索赔8万多元。

可怜的鲁先生,身患癌症身陷囹圄,又被郑某推上被告席,生活的坎一个接一个,让他濒临崩溃。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大家对此案议论纷纷,都觉得一分都不要赔,因为鲁先生某3次警告郑某,无效情况下把郑某打成重伤。

郑某严重过错在先,鲁先生把郑某打成重伤,这是维护家庭尊严之举,而且已经得到刑法的惩罚,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是两清了。

郑某起诉赔钱,鲁先生也可以反诉,郑某与妻子不正当关系,造成了他精神痛苦,要求郑某赔偿精神损失费,以精神损失费来抵销医疗费,或者叫对方反赔,一方面是郑某插足家庭,造成他精神抑郁,另一个方面服刑后,人们对自己的看法,这两面使精神严重受到伤害,身体健康每况愈下,要求邓某赔偿精神损失费。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鲁先生在发现妻子与郑某的不正当关系后,冲动之下将郑某打成重伤,这一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致人重伤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鲁先生因此被判刑3年4个月,是有法可依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郑某与邱某的不正当关系,是引发冲突的起因,郑某在明知鲁先生警告后仍继续与邱某纠缠,对冲突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鲁先生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导致郑某重伤,同样存在过错。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鲁先生应对郑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郑某作为被侵权人,他对损害的发生,即自己被打成重伤,也存在过错,因为他明知鲁先生的警告却仍继续与邱某保持不正当关系,从而激化了矛盾。

法院在判决时减轻了鲁先生的赔偿责任,判定鲁先生承担30%的责任,只需赔付郑某部分损失2.3万元,而不是全部损失。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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