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大妈隔壁住了一对情侣,男子出去喝酒,半夜才归,女子生气,把门反锁,不让他

午夜游民 2025-02-12 12:35:25

浙江,一大妈隔壁住了一对情侣,男子出去喝酒,半夜才归,女子生气,把门反锁,不让他进门,男子灵机一动,想从大妈家阳台翻进去,大妈看男子腿部有伤,自告奋勇要替他翻,谁知翻阳台过程中没有抓紧,掉下去摔死,家属告到法院,向男子索赔34万,男子说是大妈自愿,和自己无关,法院这样判了!

(内容来自: 桐庐县法院)

大半夜的,门口咚咚咚的敲门声,搅得四邻又不能睡了。

常大妈打开了灯,心里一阵的发闷,遇到这样的邻居,真是让人心塞难受!

她来到门口,扒到门缝上一看,只见隔壁住着的李军,坐在门口地上。

他说话有些酒意,一声连一声的叫着: “丽丽,开门,丽丽,开门……”

原来,常大妈隔壁住着一对小情侣,年纪不大,在一起同居,他们因为年轻,时而亲密无间,甜甜蜜蜜。

时而吵架升起矛盾,闹得天翻地覆,搞得动静很大,常常惊扰到四邻。

常大妈住在隔壁,时常听到他们打闹,有时会听到摔东西砸盆,有时候会听见哭声骂声。

更多的时候是那个女孩子尖声叫骂,可很快俩人又会和好,出门手拉着手,腻歪在一起。

如此周而复始,让常大妈十分烦闷,现在的年轻人不知道想啥,非要这么折腾,还说这才是爱情的样子。

常大妈打开房门,看李军又在拍门,他还在不断的央求着丽丽开门。

常大妈上前问他怎么回事,这大半夜的能不能小声一点。

原来李军出去喝酒,喝到半夜才归,丽丽一时气恼,从里面反锁住了大门。

任凭李军在外拍的棒棒作响,丽丽依旧稳如泰山,你敢这么晚回来,就得给你点颜色看看!

李军看到常大妈出来,他的眼睛突然一亮,他想起来常大妈家阳台,离自己家阳台也就一米宽的距离。

他求常大妈帮个小忙,让他从阳台上爬回自己家里,要不然这么冷的天气,他不知道该到哪里去。

常大妈说不敢,这楼这么高,万一有个闪失,我咋向你家里人交代?

李军苦苦相求,阳台离的就那么点距离,我小心一点,肯定没有什么问题。

常大妈拗他不过,打开自己家大门,俩人来到阳台,果然是距离很近。

李军作势就想往上爬,常大妈突然发现他走路一瘸一拐。

常大妈忙问:“你这腿是咋啦?”

“我腿受了点伤,还没好利索,我不要紧,大妈你别担心。”

常大妈十分心疼,一时之间对李军生出了怜悯之意。

“算了,看你这腿不得劲,大妈替你爬过去开门!”

李军连连摇手: “这可使不得,使不得,大妈你这么大年纪,你可不敢替我爬过去……”

谁知说话间常大妈撸起袖子,一下就爬上了阳台,嘴里念叨: “别看我年纪大了,这点距离我还是能爬过去的!”

谁知话音没落,大妈脚下一滑,没有踩稳,手没抓牢,一下就掉了下去。

李军大惊失色,眼看着大妈摔了下去。

等120赶到,常大妈已经没了呼吸,李军捶胸顿足,后悔莫及,他恨自己,怎么就没能劝住大妈,坚决不让她爬。

可惜,人死不能复生,世上没有后悔药吃。

家属嚎啕大哭,得知真相后告上法院,向李军索赔34万。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李军认为,是常大妈自己非要爬阳台,自己劝她劝不住,这才导致她摔下楼死亡,和自己没有关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意味着,成年人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意志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并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完全的法律后果。

李军主张,常大妈是自愿行为,并且他已经进行了劝阻。

常大妈是在完全自主意愿下冒险行事,和自己无关,不应为常大妈的死亡承担责任。

2、 家属认为,李军明知常大妈年纪大了,还让她爬阳台,导致她掉下摔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家属认为,李军明知常大妈年老体弱仍鼓励或未充分阻止其冒险爬阳台导致摔亡,李军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认为,李军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认为,李军虽然进行了劝阻,但爬阳台是他的提议,而且他明知常大妈年老体弱,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常大妈冒险,常大妈失足跌落摔亡,李军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也考虑常大妈是自愿行为,常大妈明知自己年龄大了,还要主动自愿爬阳台,她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法院认定,李军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李军赔偿常大妈家属9万。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

0 阅读:2213

猜你喜欢

午夜游民

午夜游民

少看一些八卦,多看一些世界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