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她自己不看路摔倒的,凭什么要菜市场赔钱?”江苏南通,一六旬老人在菜市场买菜过

午夜游民 2025-02-12 20:30:59

“是她自己不看路摔倒的,凭什么要菜市场赔钱?”江苏南通,一六旬老人在菜市场买菜过程中不慎摔致10级伤残。事后,老人将菜市场诉至法院索要赔偿20多万元,对此,法院这样判了!

事发当时,家住江苏南通的王大妈和往常一样,在接到孙女放学后,便带其来到当地的一处菜市场买菜。

在此过程中,她脚下突然像似踩到了什么东西,使其失去平衡后重重的摔倒在地。

倒地后王大妈哀嚎不已,孙女见状,便赶紧拨打报警电话求助。

而后,王大妈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还做了手术,在住院10余天后出院。

经鉴定,王大妈因摔倒造成右桡骨远端骨折、牙齿损伤,右腕关节功能障碍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王大妈认为,自己的摔伤结果完全归咎于菜市场未尽到保持路面整洁的义务,故而菜市场应当担责。

王大妈遂一纸诉状将菜市场告上法院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203000余元。

对此,菜市场一方则认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大妈作为一名62岁的老人,在行走过程中穿高跟拖鞋前行,而且在此过程中,没有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义务,注意到脚下地面的情况,最终才致使其滑倒摔伤。

王大妈本身存在相应的过错,故应当自负其责。

此外,菜市场一方还表示,已经在入口处放置了提示装置,而且菜市场的广播也不断提示行人注意安全,还安排相关保洁进行定期打扫,菜市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警方调查显示,事发现场地面有半透明白色糊状不规则湿滑垃圾,经确认与洋葱皮相符。

根据事发监控画面确认,王大妈也系踩到洋葱皮滑倒摔伤。

王大妈虽脚着3cm平底拖鞋,但与其摔伤无关。

法院会怎样认定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对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在本案中,对于菜市场来说,作为经营场所,其就具有保障前来选购菜物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

显然,场地内的未清理干净的洋葱皮,是导致王大妈的根本原因,菜市场一方在清洁管理上存在较大瑕疵,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而须承担侵权责任。

而对于王大妈而言,其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正常行走过程中,应当对其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时刻关注脚下及安全隐患的情况。

但王大妈未尽到相应的义务,最终导致其摔伤,其自身存在相应的过错,故而减轻菜市场一方的责任。

法院认定,王大妈因摔伤产生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167000余元,菜市场一方承担其中50%的责任,此外,还要向其赔偿0.2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两项合计86000余元。

那么对于这个结果,也有人存在不同的看法:

菜市场是经营盈利机构,为交易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场所是应有职责。

王大妈作为一个有行动能力、判断能力的成年人,应为自己安全负责。

菜市场是个开放式经营场所,人、物状况复杂多变,要求绝对保障不符合市场现实情况,实在强人所难。

所以在这个事故中,王大妈自己负责,菜市场酌情补助,比较合理。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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