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一老板拖欠雇工5万元工资不给,雇工多次讨要,无果。雇工走投无路之下,跑

滨培看法 2025-02-12 23:51:04

陕西榆林,一老板拖欠雇工5万元工资不给,雇工多次讨要,无果。雇工走投无路之下,跑到老板店里,上吊自杀了。事后,老板良心发现,赶紧把拖欠的工资给了雇工家属,还多给转了5万元的丧葬费。雇工家属对此并不买账,认为迟来的深情比草贱!直接将老板起诉到法院,向老板索要59万赔偿。一审判决男子承担雇工死亡20%的责任,赔偿其家属14.9万余元。男子不服,认为雇工的死亡和自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提起上诉,二审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陕西省榆林市中院)

王素梅在丈夫徐凯峰的葬礼上哭得死去活来,丈夫就这么撇下他们孤儿寡母走了,她感觉天都塌了下来,他们今后该如何生活。

一想到,害死丈夫的罪魁祸首,她就恨得牙根直痒痒,她暗暗发誓一定要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

事情要从1年前说起。

徐凯峰经人介绍,在肖凯山的铝合金服务部打工。

双方约定年薪50000元,虽然工资不多,但也勉强支撑徐凯峰一家的生计。

接下来的时间里,徐凯峰每日在肖凯山的店里埋头苦干,切割、组装、打磨,从不敢有一丝懈怠,累得他腰酸背痛,每晚回家,连上床的力气都没有。

然而,一想到家里上有两个老人身体不好,需要钱支付医药费,下有2个上学的的孩子需要交学费,就算再苦再累,他都咬紧牙关坚着着。

终于,熬过了一年的时间的时间,当徐凯峰满心期待的去找肖凯山结算工资的时候,肖凯山以钱不凑手为由,只支付了15000元,并承诺剩下的35000元过段时间就给。

可肖凯山迟迟没有兑现承诺,家里眼巴巴的等着这笔钱开销呢,徐凯峰一次次上门讨好,最终,都空手而归。

起初,肖凯山还找各种理由推脱着,后来,干脆躲了起来,徐凯峰找不到他,给他打电话也不接,微信也不回。

徐凯峰在一次次的失望和愤怒中,精神防线彻底崩溃。

生活的压力让他喘不上气老,靠出苦力赚点血汗钱,老板还耍赖,他看不到生活的任何希望。

他瞧不起自己的无能,不能给家人更好的生活,他更恨肖凯山的无赖和无耻。

在绝望中,他在心里生出了一个极端的想法:你不是不给我钱吗?那我就死给你看,让所有人都看你的真面目,看看你是怎么逼死一条人命的!

这个想法一旦在心里生根发现,便一发不可收拾,最终,徐凯峰在肖凯山的店里上吊自杀了。

肖凯山,没想到会是这样的后果,就算后悔也来不及了。

事发3天后,或许是良心发现了,他主动将拖欠徐凯峰的35000元工资给了徐凯峰的妻子王素梅,还多给转了50000元丧葬费。

但王素梅及其家人,对肖凯山恨之入骨,认为肖凯山迟来的深情比草贱,早点把欠的35000元给了,就不是这样的结果。

因此,他们认为肖凯山给的区区50000元根本无法弥补他们的伤痛。

一纸诉状将肖凯山起诉到法庭,向其索要59万元赔偿。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王素梅认为,肖凯山拖欠35000元工资不给,和其丈夫的自杀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肖凯山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肖凯山辩称:自己拖欠35000元工资不给,是存在过错,但自己的行为和徐凯峰自杀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法院审理后认为:

徐凯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徐凯峰索要工资不成,可以走法律程序索要工资,并不应该采取极端方式,视自己的生命于不顾,所以应自行承担主80%的责任。

徐凯峰和肖凯山是雇佣关系,肖凯山应该按约定,在期限内支付给徐凯峰工资。

但肖凯山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不给,构成违约,存在过错。

虽肖凯山没有想要杀害徐凯峰的意图,但由于徐凯峰生活比较困难,在向肖凯山讨要工资无果后,情绪变得非常激动,最终在其的店铺里选择了自杀。

虽然肖凯山没有直接导致徐凯峰的死亡,但拖欠工资确实是导致徐凯峰走上绝路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肖凯山拖欠工资的行为与徐凯峰的自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肖凯山应承担20%的责任。

最后,法院核实王素梅提出的各项合理损失,另去除肖凯山前期转给王素梅50000元。

最后。法院判决肖凯山限期支付给王素梅14.9万余元损失,驳回王素梅其他诉求。

一审判决后,肖凯山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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