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情太炸裂!男子为了与前妻复婚,故意当着前妻的面,与女保姆“秀恩爱”。没想到,男子演技太好,不仅与女保姆假戏真做,并与其发生了关系,更是单膝跪地向女保姆求婚。女保姆被感动,彻底爱上了男子。后得知自己仅仅是男子的“棋子”后,一怒之下连捅男子2刀。结果悲剧了,男子因伤势过重死亡!
(案例来源:深圳新闻网)
据悉,男子谢某与妻子贺某是大学同学。大学毕业之后,两人因为工作再次相遇,并发展为恋爱关系。
交往了一段时间后,两人正式领取了结婚证。并在婚后不久,生下了一个女儿。
可是甜蜜的日子没过多久,贺某就发觉谢某不懂的经营家庭,两人经常因为此事发生争吵。
终于在一次吵架后,贺某再也无法接受,向谢某提出了离婚。
谢某也正在气头上,两人很快就签订了离婚协议。
可是真的等离婚证到手后,谢某又有些后悔了。不仅如此,谢某也认为,贺某跟自己一样,无非是意气用事。
可是等谢某提出复婚请求时,贺某却直接拒绝。为了刺激贺某,谢某想到了一个办法。
原来,两人离婚之后,女儿交由谢某抚养。但是谢某平时要忙于工作,只能找了一个女保姆小刘。
谢某故意对小刘嘘寒问暖,行为举止异常亲密,就是为了能够刺激贺某,赶紧与其复婚。
哪里想到,谢某没有把握好“度”,不仅与小刘发生了关系,还单膝跪地向小刘求婚。
小刘被感动,只以为自己找到了真爱。可是当得知自己仅仅是谢某的“棋子”后,小刘怒了,联系到自己刚出狱的表哥,用刀具将谢某杀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小刘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杀人罪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力。
构成故意杀人罪,首先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被害人死亡;
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通常表现为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该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仅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最明显的区别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
法院审理时认为,小刘在实施犯罪之前,并没有故意剥夺谢某生命权的想法,故不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判决小刘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
第二,本案中,贺某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第1041条第2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二者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这里的结婚自由,包括初婚自由、复婚自由和再婚自由。
也就是说,贺某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也具有复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虽然谢某被杀害,与贺某拒绝复婚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是贺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谢某欺骗了小刘的感情,自身存在过错。
具体到本案,为了达成复婚的目的,谢某欺骗了小刘的感情,对小刘造成心理上的伤害,是导致自己被杀害的直接原因,故谢某也存在过错。
而小刘在遇事之后,没有冷静的处理问题,反而是走上了违法的道路,实在是可悲可叹。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