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因租车来到第一次见面男子的家中后与其发生了关系。7天后女子因还车再次来

重瓦下庆 2025-03-03 15:59:53

北京,女子因租车来到第一次见面男子的家中后与其发生了关系。7天后女子因还车再次来到男子家中并再次与其发生了关系。可又过了6天后,女子却声称自己怀孕了并在十几天后以被“强奸”为由报警。可公安机关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后,女子仍以民事侵权为由,告上法庭索赔23万元。

(来源: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7日,女子李某因想租用北京牌照的机动车在当地游玩,通过当地朋友介绍认识本地人李先生。

二人取得联系当天,李先生邀约李某到其家中做客,李某同意后,独自乘车前往。

虽然二人只是第一次见面,但李某当天就在李先生家中卧室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李先生很爽快的为李某解决了用车问题。

1月14日,李某因还车等问题,再次来到李先生家中,并再次与其发生了关系。

可谁料,1月20日,李某就微信告知李先生称,自己怀孕了,孩子是李先生的。

虽然李先生有点不相信,但其不敢拿这个来冒险,并通过微信回称李某称“你去医院检查要多少钱?眼前的事先办了吧!”

但李某并没有同意去医院,也没有开口说多少钱。见李某不为所动,李先生在1月25日至30日期间,多次催促李某去医院。

可李某却还是模棱两可,不给出准确的答复。李先生见状,又通过微信催促李某称“你先去检查、检查完再说、钱不够的话你说话,我可以给你,但你要说是多少”。

可李先生没想到的是,自己说了这话后,2月1日,李某就以被“强奸”为由报警。

2月8曰,李某独自到医院做检查。医院证实李某早期妊娠:孕2产1孕7+1周。

检查当天,李某花费了1900元做了宫颈锥切术。医院建议李某术后休假15天。

为了证明其怀孕是李先生造成的,李某接受手术后,保存胎儿样本并支付了费用。

2月24日,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后,认定李先生没有犯事实,故决定不予立案。

如果李某没有报警,李先生可能就会认了,为李某支付医药费,但李某却指认其“强奸”,李先生一气之下,一分钱也不给。

可谁曾想,李某却又以李先生的行为侵犯其身体健康权为由,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5千多、误工费1.5万元、营养费1万元、律师费7千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李先生认为:

第一,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即双方两次发生关系都是你情我愿的,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构成民事侵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第二,医院证实李某“孕2产1孕7+1周”,即李某怀孕过2次,其中1次成功分娩;目前处于第2次怀孕的“第7周零1天”。

李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怀孕是李先生造成的,且医院诊断李某怀孕的时间也与二人第一或第二次发生关系的时间不吻合。

即两者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其不应为李某的怀孕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

首先,虽然李先生不承认是其导致李某怀孕的并指认在此期间不排除李某也与他人发生了关系。但却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且李先生也没有提出申请,与保存胎儿样本进行亲子鉴定,故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其次,2024年1月25日至30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当李某提出“孩子是你的”时,李先生并未予以否认,并主动承诺承担相应的费用,故可以根据普通人生活常识来判断,李先生认可这一事实。

最后,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与李先生发生关系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系明知的,故其自身应承担一半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李某医药费和误工费等合理经济损失为5800余元,并判定李先生承担一半的责任。即李先生需支付2900元给李某、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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