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离异后一直单身,对同厂也是离异的女同事产生好感,两人加了微信,网上聊时,女同事经常让男子给她转钱,一次200、300元也不多,每次收到转账,女同事就甜蜜地叫他“我的哥哥”。又一次借1500元后,女子说感动哭了,说以后相互扶持的话。男子以为女子传情暗示,就鼓起勇气表白,谁知女子说让他帮还清10万欠账,才考虑。男子考虑到之前都转账都一万多了,意识到她就是无底洞,瞬时警醒,而后发生的事,让他捶胸顿足!
2025年3月18日,小周带着满心的困惑与不甘,向媒体讲述了自己一段奇特的“爱情”经历。
小周在一家汽车配件厂工作,自离异后一直单身,虽是一人吃饱全家不饿,但时感孤独,一心想再找个人生伴侣。
2024年初,他遇到了一位同样离异的女同事。相似的经历让他们之间产生了共鸣,频繁的交流让小周对她渐生情愫。
而后两人互加微信,开始在了网上聊天,然而女同事在聊天中经常让小周给她转账,数额也不大,一次就200、300元的要。
小周觉得想花他钱的女人一定是对他有意思,他对这段感情抱有期待,所以总是二话不说就把钱转过去。
在他看来,转账是表达好感、拉近彼此距离的一种方式。
多次转账后,女同事对小周的称呼越来越亲昵甜蜜,“我的哥哥、哥哥”等字眼频繁出现在聊天记录中。
小周心里暖洋洋的,他以为这是女同事对他有好感的信号。
虽然他不善言辞,没有勇气直接表白,但两人之间的这种“默契”让他倍感欣慰。
2024年4月27日,女同事微信说借1500元钱,小周依旧没有犹豫,爽快地转了账。
女同事随即回复说:“谢谢哥哥,我感动的哭了,以后我们就相互扶持。”小周以为是传情暗示,感觉时机成熟了,鼓足勇气向女同事表达爱意,希望两人能在一起。
女同事坦言自己在外有10万元的债务,如果周先生愿意帮她还清,她再考虑两人的关系。
这一刻,小周意识到,自己可能陷入了一个无底洞,犹豫再三他决定放弃这段关系。
然而,女同事并未就此罢休。又提出向小周借款3000元的要求,声称有急用。
这次,小周果断拒绝说没有。女同事说可以少点,1500元也行,小周还是没借。
至此,小周开始回顾自己在这段关系中的付出,他发现微信上,自己已陆续给女同事转账了1万多元,其中只有1500元明确是借款,其余的就是她要就转了。
还有他亲手交给女同事9000元现金,当时也没写借条,也未留下任何证据。
既然不谈感情了,小周就向女同事追讨欠款,女同事只发来一段语音,说自己以后挣了钱,慢慢还,然后就把他拉黑了。
这让他既震惊又难过,他无法理解,曾经那么亲热地叫他“哥哥”的人,怎么会如此决绝地与他断绝联系。
小周希望媒体能帮他找到女同事,讨回自己的钱款。可记者怎么也打不通女同事电话。
小周对记者说,他们从未约会过,可能是他太痴情,期盼这份感情,有求必应,没想到女同事当他是提款机。他不知道能不能要回自己的钱。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
1、女同事让小周转账,并未约定是借款的这部分应视为赠与。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女同事与小周聊天时,让他给自己转账,每次200、300元,也未提及是借款,小周为讨好对方,二话没说就转过去,这部分钱理应理解为赠与,追讨回来可能性不大。
2、女同事明确说借1500元,只要小周能拿出证据,那女同事应予以返还。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如果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女同事在微信中明确说借1500元,那小周以此为证据,向女同事讨要这笔借款。
他们未约定还款日期,所以小周随时让女同事还款。
3、小周亲手借给女同事9000元现金,未留下借条和证据,还能要回来吗?
《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货币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小周亲手借给女同事9000元现金,在没书面借条和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追回借款的难度较大。
除非能收集到其他形式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间接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不然很难要回。
小周现在处于尴尬境地,女同事把他拉黑,并联系不到人,几个月时间,与女同事认识加聊天就给她近2万的钱,痴情一片却连一次约会都没有,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您对小周的境遇有什么看法呢?
八千里路云和月
长点心吧,以后转款一律备注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