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用私家车注册成了网约车,在接单后,却不幸发生事故,车辆和他本人都受到了损害。事后,男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没想到,保险公司却说他擅自更改了车辆使用性质,一分不赔。男子大怒,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理赔21万元,法院判了! (来源:环球网) 李强为了方便上下班,便买了一辆20万左右的代步车,起初,他只是用于自己上下班使用,可当得知有些同事注册了网约车,在上下班的时候,都会顺路送一两个人回去,用来补贴油钱。 想着自己反正也是要跑一趟,空车太亏,他也赶紧注册了网约车,时不时接上一两单。 半年后,李强所在的单位大裁员,他也被列了裁员名单,很不幸的,他失业了。 好在,他注册了网约车,在找工作的日子里,他便全天做起了网约车司机。 2023年12月21日当天,他又接到几个订单,在完成其中一单后,他准备回家吃饭,却一个不留神,直接连人带车撞到了路边的一棵大树上。 这一撞,不但车辆受损严重,他自己也受伤了,所幸当时车上并没有乘客,要不然他将承受更加严重的后果。 李强想着,自己买车的时候,花5100元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包括21万多元的车损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等。 所以,他出院后,他便拿着相关的资料来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在起初,保险公司拿到资料后,定了全损,计算理赔金为21万元。 可调查员在调查后,却发现李强买的是非营运车辆适用的保险,可他的车辆却是网约车,而且在短短几个月,接单达到230多单。 他的车辆属于网约车,保险对李强的车定性为营运性质的车辆。 保险公司提出,李强的车买的是非营运车辆的保险,可实际上车辆却是运营性质,其在将车辆转入营运性质时,更改了车辆使用性质,却并没有对所购保险进行变更,因此不符合理赔条件。 保险公司驳回了李强的理赔申请,李强十分生气,他认为自己没跑多久,而且在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也没告诉他如果去跑网约车,就要去更改保险信息。 他还说,他在出事的时候,并不是在营运期间,所以当时的情况应该视同非营运时段,适用非营运时段的保险理赔范围。 可不管他怎么说,保险公司都没有同意他的理赔申请,双方在多次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李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理赔21万元。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李强认为,他对更换车辆使用性质,要同时申请更改保险内容一事一无所知,保险公司对格式化条款并没有解释到位,因此应承担理赔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提出反驳意见,李强是通过电子投保的方式进行投保,而电子投保不会产生纸质的保单,电子保单是通过邮件的方式发送到他的邮箱里的。 经过核实,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对三者险和车损险的关键条款,均以加黑加粗的字体加以显示,已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李强如果没看,是他个人行为,与保险公司无关,因此,保险公司认为,李强的说法不成立。 2、保险公司之所以拒赔,是因为擅自李强更改了车辆使用性质,却没有到保险公司及时进行险种的变更,而网约车在使用上,较私家车而言,危险系数增加,所以李强的情况不属于理赔范围。 根据《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李强私自更改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却没有到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双方的保险合同承保内容发生了变化,因此,保险公司确实有权利拒绝理赔。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签下合同那一刻开始,双方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开始开效。 但李强购买的是非营运车辆的保险,而他私自更改了车辆使用性质,却没有去保险进行及时变更,事实上,他与保险公司之前签订的合同内容已经发生了变化,合同已失效。 其次,根据现在证据显示,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关键条款,已经以加黑加粗的方式显示,可视为已尽到提醒告知义务,因此,李强所诉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一事,法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强的全部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北京,男子用私家车注册成了网约车,在接单后,却不幸发生事故,车辆和他本人都受到了
运良说是非
2024-10-20 14: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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