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在地铁车厢内,一名孕妇坐在位置上,却遭到了一名老人的拉扯。老人要求孕妇

运良说是非 2024-10-22 15:51:25

江苏南京,在地铁车厢内,一名孕妇坐在位置上,却遭到了一名老人的拉扯。老人要求孕妇让座,可是孕妇身体不舒服,不愿意让座。所以老人很生气,用手去拉孕妇。孕妇惊慌失措。地铁其他的乘客合力的将老人拉开。目击者说,老人的这种道德绑架行为非常不道德,但是没人报警,也没人找地铁工作人员。 (案例来源:) 胡小丽怀孕了,乘坐地铁时,车厢刚好有空位置,胡小丽就坐在了空位置上。 不料上来了一名老人,这名老人要求胡小丽让位置,说自己年老了腿脚不便,让胡小丽发挥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给自己让座。 胡小丽想要让座,但一起身就感觉身体不舒服,所以就拒绝了老人的让座请求。 老人看到胡小丽不肯让座,非常的生气,骂骂咧咧指责胡小丽。 胡小丽无端被骂,只好辩解说,自己是一名孕妇,怀孕了,身体不便,请求老人谅解。 而老人不理会这些,直接动手了。 老人用手拉扯胡小丽,想要将胡小丽从座位上拽下来,胡小丽惊慌失措,大声喊道,你干什么?我怀孕了。 胡小丽的喊叫声惊动了地铁车厢的其他乘客。乘客看到一名老人竟然欺负孕妇,非常的生气,大家义愤填膺,纷纷指责老人。 乘客齐上手,将这名老人拉开,阻止老人的这种不理智举动。 这名老人被其他乘客拉走,非常生气说,我是老人,你们不要动我。 幸好,当时地铁车厢内有很多有正义感的乘客,才阻止胡小丽受到老人的伤害。 其中一名目击者张小勇说,老人的这种道德绑架非常的不道德。 张小勇说,因为大家将老人拉开了,老人悻悻离开了,所以也没有报警,也没有找地铁工作人员处理。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胡小丽有义务给老人让座吗?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胡小丽和老人都花了钱购买了地铁车票,那么他们的地位平等,他们享受的权利也是相同的。 老人搞道德绑架,说他年纪大了,要求胡小丽让座,可胡小丽也是一名孕妇,也是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体。 所以胡小丽没有义务给老人让座,除非胡小丽出于自愿,愿意给老人让座,否则老人不可以用手拉扯胡小丽,将胡小丽从座位上拽下来。 2、老人动手拉扯胡小丽,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伤害孕妇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老人胡搅蛮缠搞道德绑架,要求胡小丽让位置,胡小丽不肯,老人就用手拉拽胡小丽,导致胡小丽受伤。 而且胡小丽还是一名孕妇,所以老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孕妇的违法行为。 如果胡小丽报警,那么这名老人会受到治安处罚。这名老人会被处以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 3、如果老人年满70周岁,可以不被拘留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如果这名老人年满70周岁,那么可以不对这名老人进行治安拘留处罚。 如果这名老人不满70周岁,但可以得到胡小丽的谅解,也可以不进行拘留处罚。 但是如果胡小丽不愿意原谅老人,而且这名老人是70周岁以下,那么这名老人就会被拘留和罚款。(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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