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男子把一套70平的安置房25万卖了,购房协议签了,买家一次性把钱付了,可万万没想到,等他去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才发现自己房子实际上是78.85平米,他让买家再补8.85平的钱,否则不给过户,买家说啥都不干,还把他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意想不到,男子顿时傻眼了。 (来源:零距离) 王学坤一家3口,挤在父母留下的老屋里,他就是个普通职工,可能这辈子都买不起房子,就蜗居在这个老破小里了。 可风水流轮转,老屋所在的区域被划入了拆迁范围,他分了两套房,100多平的他自己住,另外70平,他决定卖掉。 毕竟,70平的房子,给儿子结婚用太小,儿媳妇也不可能同意,卖了再添点钱,给他买套三居室的婚房。 而贺大年想让年迈的母亲跟自己住,但母亲不愿意,怕有家庭矛盾,说自己住随意。 他怕跟母亲离得远,她有个头疼脑热的不好照顾,思来想去,就准备在附近给母亲买套小房子,既离得近,照顾起来方便,还能保持一碗汤的距离。 当贺大年在中介那里,看到王学坤的安置房信息时,一眼就相中了。 房子位置好,价格实惠,最重要的是,贺大年觉得这套房子面积适中,既不会显得空旷,又足够老人居住。 于是,王学坤和贺大年,一个想卖一个想买,就达成了协议,王学坤把70平的安置房定价25万,两人签订了购房协议,贺大年也是个不差钱的人,一把付清,就等着过户。 可当王学坤去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一个意外的发现让他如坠冰窖。 原来,他的安置房实际面积竟是78.85平方米,比他之前认为的70平方米多了8.85平方米。 王学坤心里犯了嘀咕,这多出来的面积,按照市场价计算,至少值好几万呢。 他觉得自己亏大了,于是,他拨通了贺大年的电话,提出了按市场价,把8.85平方的钱给他补上的要求。 电话那头,贺大年一听,顿时火了:“协议都签了,钱也付了,你现在跟我说这个?不行,绝对不行!” 两人因此在电话里争执起来,声音越来越大,情绪也越来越激动。最终,王学坤坚持要贺大年补差价,否则不予过户;而贺大年却坚决不同意,甚至扬言要走法律途径解决。 几天后,王学坤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他愣住了,没想到事情会发展到这一步。 开庭那天,王学坤一看,贺大年不但看着胸有成竹,他还请来了律师,准备充分。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王学坤认为,房屋面积存在误差,买家应当补差价;而贺大年坚称,购房协议上明确写的是70平方米,且自己已按约定支付了房款,不应再承担额外费用。 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最终做出了判决,让王学坤当场傻眼。 那么,从法律角度,对于王学坤和贺大年的纠纷,该如何认定呢? 1、贺大年应该补8.85平的房款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王学坤和贺大年签订的购房协议中,并未明确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因此应依据法律规定处理。 实际面积78.85平方米与合同约定面积70平方米之间的误差比超过了3%,但贺大年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即2.1平方米)部分的房价款应由贺大年补足,而超出3%部分(即6.75平方米)的房价款则应由王学坤承担。 但由于双方合同约定的面积是70平方米,且贺大年已按此面积支付了25万房款,因此他并没义务支付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房款,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2、在贺大年不同意补差价的情况下,王学坤无权单方面要求变更合同内容。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王学坤与贺大年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贺大年已支付房款。 因此,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王学坤应继续履行与贺大年签订的购房协议,协助其完成房屋的过户登记。 法院最终判决王学坤败诉,贺大年无需补8.85平房款。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