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病情一发作就狂花钱,花完才舒服,她月薪4000,竟然贷款1400万

史涣评案 2024-11-12 10:31:53

河南郑州,女子病情一发作就狂花钱,花完才舒服,她月薪4000,竟然贷款1400万买了2套房,一套900多万,一套700多万,2套首付300多万,月供7万元,她根本还不起,有人质疑她首付也拿不出来,女子却说:首付0元购,开发商借钱给我!而开发商却说是售楼部私人借钱给女子的。女子母亲要求合同作废。 (来源:小莉来帮忙) 60岁的李大妈愁的直哭,她的女儿孙丽梅又闯祸了,竟然贷款1400多万,接连买了2套房子,她听到这个消息,吓得差点晕过去。 原来,孙丽梅患有双向情感障碍症,就是既抑郁又狂躁不安,而她发起病来,就狂花钱,花完了才觉得舒服开心。 但是,孙丽梅月薪只有4000元,李大妈退休金也不多,如果她吃吃喝喝,或者买点小东西,家里还能负担得起。 但是,孙丽梅一花钱就是大手笔,以前她犯病就买了套房,后来费劲巴拉退掉了。 李大妈以为,女儿会长记性,不会再买房了,可没想到,2024年3月份和4月份,她竟然又在一家楼盘,接连买了一套900多万,一套700多万的两套房。 这回严重了,这两套房子贷款1400多万,光月供就7万多,她还了几个月发现,根本还不起,只能求助媒体,母女俩要求购房合同作废。 记者有些不相信,问孙丽梅,即使首付款按20%算,两套房子首付也得300多万,她一个每月4000的工薪族,不吃不喝也攒不出这笔钱呀? 但孙丽梅语出惊人,说是0首付,开发商借钱给她买房,还有这么好的事? 孙丽梅带着记者来到售楼部,工作人员支支吾吾,说应该是个人借款给孙丽梅交的首付款,等他调查清楚再接受采访。 李大妈说孙丽梅买房的3-4月,正好是她的发病期,购房合同应该无效。 记者联系了律师,律师告诉记者,孙丽梅买房时,到底属于无民事能力还是限制民事能力,得去做鉴定。 如果孙丽梅买房时,正在发病,属于无民事能力人,那购房合同就是无效的。 如果她属于限制民事能力人,她母亲作为她的监护人,就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而售楼部工作人员说,当时不知道孙丽梅有这种疾病,孙丽梅也承认没有如实告知。 李大妈眼泪汪汪的说,她一把年纪了,根本监护不了孙丽梅。女儿一犯病自己根本控制不了,她不在家住,去外面租房,发起脾气来让她胆颤心惊,可她又无能为力。 她这个当母亲的,只能女儿发病闯祸,她跟在后面给她收拾烂摊子,如果购房合同不作废,她砸锅卖铁也还不起1400万。 而孙丽梅也承认,她犯病就是喜欢花钱,花完钱就爽了,她自己也控制不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孙丽梅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1、如果孙丽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正处于发病状态,且这一状态导致她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那么她会被认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21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她签订的购房合同,因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被视为无效。 2、李大妈已明确表示反对,因此合同应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如果孙丽梅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她签订的购房合同自然无效。 如果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签订的购房合同需经她法定代理人,如母亲李大妈的同意或追认才有效。 3、银行和开发商在贷款审批和房屋销售过程中,有责任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精神状况,进行必要的审查。 具体到本案,银行和开发商如果没能充分履行这一职责,导致贷款发放给明显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孙丽梅,可能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开发商确实存在垫资或借款给孙丽梅支付首付的行为,而且没充分告知其精神状况可能导致的合同无效风险,则开发商也可能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孙丽梅在发病期间签订的购房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同时,银行和开发商的行为也存在弊端。 对于孙丽梅买房,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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