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一15岁男孩恋爱了,去和女朋友约会,没想到,被女友父亲撞见,他找到学校,在老师办公室给了男孩一耳光,男孩自尊心受伤,郁郁寡欢一周后,他骑车到一河边,扔下自行车,人失联了3天,家人心急如焚,猜他脑袋一热跳了河,对着小河嚎啕大哭。警方:男孩已溺水身亡。网友:管自己孩子就行了,凭什么打人? (来源:大河报) 刘鹏虽然还是个15岁的中学生,但是他已经情窦初开,有了心仪的女友。 而且,他们爱的纯粹热烈,他和女友一日不见如隔三秋,他们约定这辈子都要在一起。 因为他虽然早恋了,但是并没影响学习,保密工作做得好,所以,老师家长都没发现。 这天,刘鹏按捺不住自己对女友琳琳的思念,骑着自行车就去她家里见她。 他们已经在手机上约好了,他接上琳琳,他们去小河边散步。 本来琳琳说,她父母都不在家,他去接她很安全。 可节外生枝的是,就在他和琳琳汇合,两人说悄悄话时,琳琳爸竟突然冒了出来,大吼一声吓得他浑身发抖。 琳琳爸看到心肝宝贝一样的女儿,在读书学习的年纪,竟然和刘鹏约会,做出不该这个年纪做的事,顿时勃然大怒。 他认为自己女儿很乖,都是刘鹏把她带坏了,于是,他愤怒的找到了学校。 在老师办公室,琳琳爸一冲动,直接给了刘鹏一耳光,这一巴掌打碎了15岁男孩的自尊心。 而刘鹏父母,也没正确引导儿子,而是教训了他一番,还没收了他的手机,让他以后专心学习。 就等于,刘鹏和琳琳的感情走到了头,他们的事在学校也人尽皆知,他觉得自己没脸见人,也无心学习,甚至整个人都提不起精神。 于是,这天,刘鹏离开学校,骑着自行车来到了河边,坐在那里,两眼无光看着河水发呆…… 刘家父母晚上发现儿子没回家,就开始到处找,结果3天后,在河边发现了刘鹏的自行车,而人却不知去向。 他们猜儿子一定是想不开走了绝路,顿时天旋地转,哭的捶胸顿足。 刘鹏父母赶紧报了警,目前经过警方确认,刘鹏已经溺水身亡。 孩子早恋,属于青春期的正常现象,如果家长正确引导,孩子们都能安全的度过这个特殊时期。 可是,琳琳爸的过激行为,导致事态恶化,有人说,应该追究女孩子家长的责任,他凭什么打人的孩子,管好自己就行了。 女孩家长自己的孩子没管好,却恼羞成怒打男孩,造成了男孩的死亡,谈恋爱是你情我愿的事,男孩又没强迫什么,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的没有了,太可怜了,女孩家长要承担责任给男孩家人一个交代。 那么,刘鹏和琳琳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琳琳爸在学校打刘鹏一巴掌,构成故意伤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琳琳父亲在学校老师办公室打了刘鹏一耳光,这一行为构成了对刘鹏的故意伤害。 尽管其出发点可能是出于对女儿的保护,和对刘鹏行为的愤怒,但暴力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刘鹏或他家长选择报警并追究责任,琳琳父亲可能面临治安处罚。 同时,如果这个行为对刘鹏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琳琳父亲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2、琳琳爸应该为刘鹏的死亡负责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就要看琳琳父亲打耳光的行为,与刘鹏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如果琳琳父亲的行为,被认定为对刘鹏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且这种伤害是导致刘鹏自杀的诱因之一,那么琳琳父亲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这需要进一步的证据和司法程序来认定。 3、对于学生早恋,学校和家长应该教育引导,而不是暴力解决。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学校、家庭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 学校和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避免他们因恋爱问题而做出违法行为或采取极端行为。 琳琳父亲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刘鹏的故意伤害,并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而刘鹏的溺水身亡虽然是一个悲剧,但难以直接追究琳琳父亲的责任,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行为与刘鹏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于这个沉重的案例,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