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4岁男孩第一次平衡木训练,因为有些害怕走的慢,教练很生气,直接把男孩推

史涣评案 2024-11-10 10:34:42

河北沧州,4岁男孩第一次平衡木训练,因为有些害怕走的慢,教练很生气,直接把男孩推了下来,导致胳膊摔骨折,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可教练觉得没多大事,孩子爸爸却认为他是故意伤害,要求追究教练的刑事责任。结局很意外。 (来源:法治进行时) 王开河正在忙工作,突然接到4岁儿子王灿的电话,儿子哭着告诉:爸爸,我胳膊疼! 王开河听了,扔下手头的工作就往体训中心跑,他把儿子送去练习平衡木,他怀疑儿子可能磕到碰到了。 虽然小孩子磕磕碰碰很正常,但儿子很顽皮,一般的磕碰他是不会哭的,既然哭了,就说明磕碰很严重。 说起他为啥要让儿子练习平衡木,是感觉他有这个天分,每位父母都想望子成龙望女成凤。 经过训练后,说不定儿子将来能成为体操运动员,为国争光,光耀门楣呢! 但妻子横加阻拦,说儿子才4岁太小了,这个年纪就开始吃苦,她心疼。 可王开河觉得,吃的苦中苦,方为人上人,人活一世,得风风光光的,做出点成绩来。 他和妻子的理念不一样,妻子觉得人生不过三万天,只要孩子平安健康幸福就好。 但最终,妻子还是没拗过王开河,他如愿以偿把儿子送去练了平衡木,他的教练是一个叫李强的男子。 李强平时训练时总是严格要求,一丝不苟,但同时耐心不够。 当天,他看王灿因为有些害怕,走起来战战兢兢,不敢挪步,一股无名之火一下子冒出来。 他走到平衡木旁,对着王灿大声喊道:“快点!你这样怎么能行!” 王灿被突如其来的声音吓了一跳,心里更紧张了,腿抖的更厉害了,脚下的平衡瞬间被打破,他整个人身体前倾。 李强看到了,心里很恼火,一把把王灿推了下去,王灿重重地摔在了地上的海绵垫子上。 王灿爬起来捂着胳膊疼的呲牙咧嘴,他疼的受不了了,给爸爸打去电话。 王开河赶到后,看到儿子一脸眼泪,胳膊已经肿了起来,赶紧带他去了医院,拍片后,发现儿子胳膊骨折,轻伤二级。 听到儿子说了经过,王开河气的找到了教练李强理论:你怎么能这样!他还是个孩子! 李强却显得不以为然:没事,小孩子摔一跤很正常。我当年学的时候,比这个摔得还狠呢。 王开河听罢,更是气得浑身发抖:你这是什么态度!你看看他的胳膊,都摔骨折了! 但李强认为,孩子训练时候摔下平衡木很正常,不是啥大事,孩子越摔越结实,怕摔别让孩子练平衡木。 李强丝毫不提是自己推的孩子,可王开河查看了监控,明明就是李强推的,不是儿子失足摔下去的。 在王开河看来,孩子摔一下确实很正常,但教练故意把孩子推下平衡木,就不正常了。 王开河拿着诊断书,心里不是滋味,他都没办法回家跟妻子交代,他愤怒地拨通了李强的电话,要求他对此事负责:你看看你干的好事!我儿子轻伤二级! 电话那头的李强却依然固执己见:我都说了没事,小孩子恢复得快,过几天就好了。你别小题大做了。 王开河认为这是故意伤害,而李强并不积极处理这件事,他决定把这件事发布网络,希望借助舆论的力量,要求李强承担刑事责任。 可没想到,警方却终止了对李强的调查。给他发了终止调查决定书。 这个消息像一记重拳,狠狠地打在了王开河的心上。他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更无法理解为啥正义会难以伸张? 他坐在医院的走廊上,看着病床上的王灿,心里都是无助与愤怒。 那么,对于王灿被教练推下平衡木这个案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李强构成故意伤害吗?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教练李强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将王灿推下平衡木并导致其受伤,那么他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由于王灿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二级,且主观层面上难以确认李强有明确的故意伤害动机,可能是出于训练目的或情绪失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定罪存在一定的困难。 但这并不意味着李强的行为不违法,或不应受到法律制裁,而是需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追究其责任。 2、体训中心承担侵权责任吗?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王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体训中心接受平衡木训练时受到人身损害,且损害是由教练李强的直接行为导致的。 如果体训中心或教练李强无法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如没提供充分的安全措施、没对教练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监督等,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包括赔偿王灿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合理费用。 对于王灿被推骨折一事,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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