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下班独自回家,走到一条小巷子,竟被一黑衣男子扑倒在地。女子吓得大惊失色,疯狂

运良说是非 2024-12-25 21:07:19

女子下班独自回家,走到一条小巷子,竟被一黑衣男子扑倒在地。女子吓得大惊失色,疯狂呼救,谁知,男子一没劫财,二没伤害她,脱掉她的鞋子,抢走袜子后逃之夭夭。女子立马报警,警方很快将男子抓住,男子表示:有个小癖好,就爱闻袜子的味道。最终,男子被成功送进监狱。 (案例来源:法治进行时) 晚上八点多,张明丽下班往回走,天冷的厉害,路上只有稀稀拉拉的几个行人,不过这条路她每天都走,倒也没那么害怕。 穿着棉衣和靴子,还是冷得直打哆嗦,张明丽双手揣兜,不由得加快了脚步。 她拐进一个巷子,路灯昏暗,两边各种车停的满满当当,但是一个行人都没有 。就在她匆匆行走时,角落里忽然窜出来男子,一把将她扑倒在地。 张明丽吓个半死,她没想到,这种只在电视剧里看到的情节竟然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男子一条腿死死的压在自己身上,另一条腿跪到地上,开始在她的腿上摸索。张明丽以为男子会劫财或者劫色,拼命呼救,使劲蹬腿。 但是,男子的力量非常大,她根本无力反抗,让她没想到的是,男子竟然脱掉她左脚鞋子,强行拽掉她的袜子,揣到兜里撒腿就跑。张明丽立刻报警。 她一边感到庆幸一边又很纳闷,她的包就背在身上,这个男子既不抢包,也没有伤害她,只抢了袜子,这到底是为什么呢?而且,这已经是第二次抢她袜子了。 警方也感到疑惑,马上展开调查,很快,该男子被抓捕归案,真相大白。 原来,男子是一名大货车司机,他有个特殊的癖好,就是喜欢闻袜子的味道,尤其是女人的袜子。所以,他趁着天黑藏到小巷子里,专挑单身女子下手。 真是个大奇葩,最终,男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男子把张明丽扑倒在地,还抢走她的袜子,完全符合寻衅滋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主要指的是破坏社会秩序,拦截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男子拦截张明丽,还抢走张明丽的袜子,严重扰乱道路通行秩序,属于典型的寻衅滋事。 男子多次寻衅滋事,公安机关因此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也是有理有据,判处六个月都是男子咎由自取。 2、男子要是抢夺张明丽的财物,那性质就变了,属于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男子还算有点理智,没有抢夺张明丽的钱包,要是抢夺财物,那就涉嫌抢劫罪,不管金额大小,后果都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所以,男子虽然有点变太,但,至少没有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3、男子要是顺带劫个色,那后果也很严重。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男子本来就有暴力行为,一旦劫色,那就属于强J罪,后果也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因此,犯罪的道路是条不归路,一旦走上只会越走越远。幸运的是,男子只是抢走袜子,还不算太严重,但这样的不良癖好应该好好改一改,监狱的日子里也许会让男子重新做人吧。 对于男子的行为大家有什么看法? (人物均为化名) 男子深夜将美女按倒在地抢袜子获刑 法律常识全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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