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50岁女子正在以30元的价格和一男子进行非法交易,民警接到举报前去排查,破

运良说是非 2024-12-31 17:42:12

重庆,50岁女子正在以30元的价格和一男子进行非法交易,民警接到举报前去排查,破门而入后,只抓到衣衫不整,准备爬床逃走的男子。谁知几分钟后,竟发现女子坠楼身亡。女子儿子认为,母亲是受到民警惊吓,这才一脚踩空从空调外机上摔了下去,所以将公安局告上法庭,索赔68万。法院判了。 周振双手颤抖挂断电话,撒腿往车站跑,他不敢相信,前天晚上还跟他打视频电话的母亲,竟然坠楼身亡了。 看着母亲冰冷的身体,周振的腿一软瞬间瘫倒在地,70多岁的外婆更是哭得上气不接下气,白发人送黑发人让她痛不欲生。 母亲冉梅刚刚50岁,性格开朗,怎么会突然坠楼身亡呢?这让一家人百思不得其解,不过随后揭开的真相,让人大跌眼镜。 原来,事发当天当地民警接到举报,说有人在一栋门面房从事不正当交易,民警立刻组织排查。 一楼一切正常,可排查到二楼时,房内的人迟迟不开门,这明显不对劲,民警破门而入后,果然在房间内发现了两男一女。 这三人正准备以30块钱的价格进行性交易,被警察抓到时,才正在洗澡,还没有步入正题。 民警又敲响另一间房门,结果还是没人开,破门而入后,民警在阳台抓获了一名衣衫不整,正准备爬窗逃走的男子,再没有其他的发现。 男子刚开始一个劲儿的狡辩,说自己并没有干违法的勾当,但其他三个人已经招供,他不得不承认。 本以为这次排查到此为止,谁知几分钟后民警便听到楼下有人大喊:有人坠楼了!民警赶紧下楼查看情况,坠楼的女子已经当场身亡。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经过民警调查和其他几人辨认,坠楼女子正是和那名男子进行非法交易的冉梅。 当时她听到民警上门排查,瞬间慌了,她想着自己这把年纪,上有老下有小,要是被抓住,那后半辈子肯定抬不起头了。 1、从法律角度而言,冉梅就算非法交易,也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后果并不算太严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即使被认定为卖淫嫖娼,冉梅的行为最多也就是罚款5000元,拘留15日,还没有达到犯罪的地步。 冉梅更为担忧的,主要是个人的名声和形象,这才导致她慌不择路,跑到窗户外。 冉梅心一横,跑到阳台准备躲在空调外机上逃过一劫,谁知一脚踩空摔了下去,酿成惨祸。 2、冉梅自己不小心从空调上掉落,应该自己承担这部分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作为一个成年人,冉梅应该意识到空调外机的危险性,她为了保住自己的名声,为了不被抓捕铤而走险,完全是个人故意造成的损害。 严格从法律角度而言,冉梅并没有理由要求赔偿,只是本着“谁死谁有理”的原则在这里吵闹。 这下,冉梅的儿子周振可不干了,他一纸诉状将当地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公安局赔偿死亡金、丧葬费684174元,并按当地717元每月支付他外婆的生活费,直至去世。 3、法庭上,周振称,都说捉奸捉双,民警并没有抓住母亲从事违法交易,当时她听见警察突然踹门,受到惊吓,慌乱之中才发生了悲剧。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周振认为,民警的行为和冉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民警应该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冉梅的损失。 而且,民警当时抓住了那名趴窗的男子,但是没有仔细询问,也没有继续搜查,所以没有第一时间发现躲避在空调外机上的冉梅,如及时发现,就不会后后面的事情,属于执法不当。 所以,民警对母亲的死负主要责任,公安局必须赔偿。 而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系正常执法,从被抓获的男子口中可以证实,冉梅当时确实在进行非法交易,她为了逃避警方抓捕,自行翻越窗户,爬上空调外机,最后意外坠亡。 所以,冉梅的悲剧属于意外,和民警无关,公安局不应做出赔偿。 4、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对辖区本来就负有管理职责,他们排查违法犯罪的行为属于正常履行职责,冉梅要是没有违法行为,为什么害怕民警的检查呢? 冉梅的死亡完全是自己不小心导致的,和公安机关的行为没有关系,公安机关也不存在过错,不应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周振的诉讼请求。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冬日生活打卡季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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