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丈夫发现妻子有外遇,于是就要求妻子将对方约到一处河边见面,情人来到河堤后发现了对方丈夫也在现场,于是立即跳下了河朝着对岸游去,结果途中因为体力不支溺水身亡,事发后,情人家属将其丈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百余万元。
余女士和丈夫鄢某在批发市场做蔬菜批发生意,就这样认识了商户覃某,一来二去,余女士就和覃某走在了一起,可是,毕竟没有不透风的墙,两人的不当关系还是被丈夫鄢某察觉到了。
也许是为了挽回婚姻,或者是要给覃某一个教训,于是,鄢某让妻子联系覃某,将对方约到河边见面。
丝毫没有防备心的覃某以为是余女士要和自己约会,于是欣然前往了河边,结果,到了之后却发现,现场只有鄢某,覃某认为两人的关系已经败露,如果待在现场一定挨揍,随即,覃某就朝着河边的树林跑去了。
此时,鄢某立即追了上去,鄢某见状进行追赶,覃某于是跳入河中向对岸游去,结果因体力不支,游到中途就开始呼救。
鄢某见状,于是拿起了电话报了警,并联系附近商户求助,随后更是跳下了河中寻找,也没有发现鄢某的身影。
直到两天后,覃某的遗体被发现后打捞上岸,警方鉴定后认为,覃某死亡原因可排除暴力损伤致死,推断水中溺亡的可能性较大,于是就给覃某家属出具了不予立案决定书。
事发后,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鄢某一方拿出了5万元赔偿给了覃某家属。
然而,即便签订了调节协议,覃某家属认为鄢某通过其妻子诱骗覃某来到光线暗淡、监控盲区、危险性高的河边,已经制造了现实危险。
加上鄢某全速追赶的行为,使覃某感受到极大恐惧,一直追到覃某落水。如果不是鄢某穷追不舍,覃某又怎么会失足落水。
最后,覃某是会游泳的,一般不会轻易落水死亡,而且当天现场只有鄢某和覃某两个人,鄢某想实施恫吓行为轻而易举,即使鉴定没有外伤也不能说明鄢某没有对覃某做任何不利行为。
于是便一纸诉状将鄢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百余万元。
那么,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一审法院认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鄢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审查其对覃某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鄢某的行为与覃某死亡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现有证据可知,覃某是因与余女士存在不正当关系而被鄢某发现,鄢某约其见面希望与覃某说明情况符合生活情理。
在覃某跳河后,鄢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向周围商户求救后跳入河中搜救,从其事后救助行为可以印证鄢某并不存在故意追赶使覃某跳河使其溺亡的主观心理。
加上事发现场周边无打斗痕迹,尸体体表检测无明显外伤,覃某死亡原因可排除暴力损伤致死的结论。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覃某家属的诉求,覃某家属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覃某和余女士约会的是“老地方”,该地点在覃某经营的市场附近,覃某对该地点周边的环境应该是熟悉的,故亦不存在鄢某所谓的约定在该地方制造现实危险之说。
而且,无证据证明覃某与鄢某见面后发生了肢体冲突、实施了威胁恫吓等言行为,也无证据证明鄢某手持棍棒暴力追赶威胁覃某人身安全等情形。
覃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在周边光线灰暗的情况下跳入河中的危险性,但覃某出于疏忽大意或盲目自信自行选择跳入河中,其自身应承担该风险。
因此,鄢某其行为与覃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且已补偿5万元,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覃某家属的诉求。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呼啦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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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飞雪
那女人怎么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