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男子拿着过期的豆干去找老板娘,对方以为是换货就答应了,结果男子要求500元

重瓦下庆 2025-02-14 11:20:15

辽宁,男子拿着过期的豆干去找老板娘,对方以为是换货就答应了,结果男子要求500元的赔偿。老板娘立即说道:“这个豆干不是我们这里的。”男子说:“你刚刚都认可了的。”老板娘却说:“刚刚你是换货,现在你是要求赔偿,能一样吗?”

素材来源于:潮汐视频

男子刚刚从小卖部买的豆干,本想拿回去下酒。结果走到半路的时候,不经意拿起豆干看了看生产日期,这才发现已经过期了。于是,他赶紧往回赶,想找老板讨要说法。

老板娘黎敏看到男子进来后,赶紧招呼,以为对方还要买东西。这时,男子径直走过去,说:“你们的豆干过期了。”

黎敏把那包豆干仔细检查了起来,有点不好意思地说:“那我给你换一袋新鲜的吧。”说着便起身就要去给男子换一包。

这时,男子叫住了黎敏,说:“只是换货可不行,你得赔偿500元,按照食品安全法,售卖过期产品得赔偿。”

黎敏在原地站了几秒钟后,马上镇定地说道:“这包豆干不是我们这里卖的。”

男子也被黎敏的镇定给吓到了,说:“我刚刚从这里拿走的,怎么就成了不是你这里卖的呢?并且我刚刚拿来的时候,你还认真检查了,显然你也知道这包豆干就是在你这里买的。 ”

黎敏却说:“不好意思,你在我家消费过,确实是事实,但是这个豆干确实不是我们家的。你看你这个生产日期,我们家就从来没有进过这个日期的货。要知道货来了,都是我一手一脚仔细检查过的,所以我清楚。”

男子说:“既然不是你们家卖的,为什么我来的时候你愿意换货呢?”

黎敏却理直气壮地说道:“当时我以为你是换货,所以就是几块钱的东西,换就得了呗。关键你现在是要求赔偿,那就不一样了。”

男子也不甘示弱地说道:“查一查不就知道了吗?用你的电脑扫一扫,就知道你是不是进过这批货。”

黎敏却说:“不能查,我也不会给你查,反正我告诉你这一包豆干就不是我们这里的,你爱在哪里去换,爱在哪里去要求赔偿,与我无关。”

男子也没有泄气,一直站在那里和黎敏讨要说法。他不但讨厌不负责任的小卖部老板,更讨厌这种做错事情后,还不愿意承担责任的老板。

黎敏也不给对方好脸色:“你要求我赔偿500元,你太吓人了吧,求你放过我,去有钱人家去讹。我送你一句,希望你健康。”

这视频一出,把网友们逗笑了。也不知道这豆干儿到底是不是黎敏小卖部的,因为一批货出来不是一家小卖部在卖,很多地方都在卖。

关键是如果是职业打假人,他在哪个地方买的,肯定就会找哪家来赔偿,所以不会离开,在买的时候就会检查出是过期的,只要一付账就立马会要求赔偿。

但男子显然并没有当场就让老板来赔偿,因为黎敏说了一句“你是在我这里消费过”,那说明事情不是当下发生的,而是男子走后发现才拿来要求赔偿的。

既然这样,应该排除男子是职业打假人,而是正常的消费者。因此,这包豆干在小卖部买的可能性极大。

既然这样,老板娘如果不赔偿男子是否合理呢?作为普通的消费者,不止要求换货,而是要求赔偿又是否人性化呢?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若男子能证明豆干是从该小卖部购买,那么小卖部销售过期豆干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男子作为消费者,在发现购买的豆干过期后,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小卖部主张赔偿。

男子要求500元赔偿,如果豆干价款的十倍或损失的三倍高于500元,则其赔偿要求合理合法;若低于500元,按照法律规定应至少获赔1000元。

从事件描述看,男子并非职业打假人,不存在利用规则漏洞或优势地位“薅羊毛”等滥用权利的行为。

3、双方对是否为该小卖部销售的豆干存在争议,男子需提供购买凭证、支付记录或其他能证明豆干是从该小卖部购买的证据,如监控视频等。

若无法提供证据,可能面临维权困难;同理,老板娘若主张豆干非自家销售,也需提供进货记录等证据。

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调解。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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