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78岁大爷双手提物品乘坐自动扶梯摔跤,导致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轨道公司理亏,赔偿45900元,并跟大爷达成协议: 事故一次性赔偿完,此后大爷不得再提出任何赔偿。没想到,一年后,大爷把轨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再次赔偿,他称,因为第一次摔跤没好利索,导致他再次摔跤,所以,轨道公司应该再次赔偿。最终,法院这么判。
2021年12月22日,王大爷出门去购物,因为很久没出门了,家里缺了不少东西,所以那天他买了很多吃的、用的。
一顿采购,结账时,王大爷才发现自己买了两大袋满满的东西。
王大爷出超市时又特意点了点,生怕自己漏买了什么东西,因为他很少出门。
再次确认,所有东西都买全了之后,王大爷才心满意足地离开超市。
王大爷家离超市有一段距离,他出门是乘坐地铁出去的,方便、安全。
返程的时候,王大爷提着两大袋东西,高高兴兴地往地铁站走去。
虽然,王大爷已经78岁了,但是,他自认为身体还算硬朗。
所以,乘坐自动扶梯下楼坐地铁的时候,王大爷扶都没扶电梯扶手,而是倚靠在电梯侧板,像小年轻一样定定站在阶梯上。
虽然,扶梯口贴有安全警示,但是王大爷觉得,那是多余的,乘个电梯哪有那么多注意,也就几秒钟的事情。
王大爷正想着,突然一个踉跄,他没站稳,直接摔倒在电梯上。
王大爷吓坏了,他大喊一声“哎哟”接着一阵疼痛,传来。
这时,站在电梯口处的工作人员听到叫声,他立马就紧急关停电梯,然后冲到大爷身边,又叫来了个人,合伙把王大爷小心地扶到平面地。
工作人员问大爷要不要紧,大爷微闭着眼,一副很难受的样子说,很疼。
很快有人打了 120急救电话,打王大爷送去医院治疗。
经过医生检查诊断,大爷右股骨颈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出于人道主义,铁道公司主动赔偿王大爷医疗费,不过他们留了个心眼,希望大爷以后不要就此事再找他们麻烦。
大爷的意思,只要对方给的费用合理,他同意他们的要求。
2023年2月17日,双方达成《事故一次性赔偿达成协议书》,双方签字后,铁道公司赔偿王大爷45900元,一次性付清。
本以为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谁料2024年5月份,王大爷又把铁道公司告上法庭。
王大爷说,他乘扶梯摔跤后,因为伤没有好利索了出院不久又摔了一跤,住院治疗花了不少钱。
王大爷要求,铁道公司赔偿两次住院的护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共13万余元。
铁道公司却说,他们已经做好扶梯安全防护措施,他们没有错,更何况,他们早已经跟王大爷签下协议,赔偿一事已经终止。
双方为此闹到法庭。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分析,法院最终又怎么判呢?
轨道交通公司辩称,他们已经做好,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王大爷摔跤他们不该负责。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是合理限度内的,不能过度扩大。
在本案中,轨道公司已设置乘梯须知、警示标贴、语音提醒等,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因此法院认定其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轨道交通公司称,他们已经跟王大爷签订《事故一次性赔偿达成协议书》,所以大爷不应该再向他们索赔。 那么,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双方签订的《事故一次性赔偿达成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明确约定轨道公司支付45900元后,责任终止,大爷不得再提出其他索赔。
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轨道公司已按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大爷事后反悔要求再次赔偿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大爷主张第一次摔伤未好利索导致第二次摔伤,要求轨道公司再次赔偿。
然而,法院认为两次摔倒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第一次摔伤是由于大爷自身原因(双手提物、未站稳)导致,而第二次摔伤与轨道公司的设施或管理行为无直接关联。
这件事也涉及诚信原则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诚信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大爷在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后反悔,不符合诚信原则,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其再次索赔的请求。
那么,王大爷自身有没有过错责任?
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其在乘坐扶梯时双手提物、未站稳,是导致摔伤的主要原因。轨道公司已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
结论 综合以上法律问题,法院最终驳回了大爷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轨道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一次性赔偿协议有效,大爷的再次索赔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人物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