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因丈夫长期离家做生意,女子顿感寂寞就迷上了网络聊天,在一声声姐姐,姐姐,你这么晚怎么还不睡的撒娇声中,女子顿时迷失了方向,三个月给男主播打了450万,最终,女子却锒铛入狱。
女子周某年过40,在一家公司担任财务的工作,因为丈夫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一年到头都不到家,两人就做起了分居生活。
平时忙完工作的周某,回家后也没有什么事,于是就经常躺在沙发上耍手机短视频,就这样看到一名男主播,男主播长相蛮好的,很有眼缘,而且还是一个零零后。
在男主播一声姐姐长、姐姐短的问候中,周某便彻底沉沦,可是,当自家的积蓄都被周某挥霍一空后还背上了债务,周某丈夫便离她而去。
没想到的是,周某不但没有收到教训,反而在更加沉迷,在得知能够线下和对方见面获得更进一步的发展后,周某便盯上了公司的账户。
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周某从公司转出来450万,随后便带着两个男模去消费了。
案发后,周某以盗窃罪被立案调查。
然而,对于周某的行为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其实,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周某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管理公司账户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转出据为己有。她的行为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她在转账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秘密性,但这是基于她的职务便利实施的,并非单纯的秘密窃取行为。
但是,如果周某并不是利用职务的便利,而是趁人不备转走了这笔钱的话,那么,这就是盗窃罪。
此外,关于周某打赏给男主播的450万,男主播是否需要返还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网络直播打赏中,如果打赏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或者打赏资金来源不合法,那么打赏者有权要求返还。
在本案中,周某打赏的资金属于公司财产,来源不合法。男主播在明知周某打赏金额巨大且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然接受打赏,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因此,公司有权要求男主播返还周某打赏的450万。
周某的遭遇令人唏嘘,她原本有着稳定的工作和家庭,却因为一时的欲望迷失了自我,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